( I4 t4 m7 ^/ G" _% {" v$ l 《解釋》規定,藥品註冊申請單位的工作人員,故意使用符合本解釋規定的虛假藥物非臨床研究報告、藥物臨床試驗報告及相關材料,騙取藥品批准證明文件生產、銷售藥品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以“生產、銷售假藥罪”定罪處罰。 1 ]6 y6 x& H. ^' `
; a. o( A3 c/ }: W- S' u. f公仔箱論壇 《解釋》強調,對藥品、醫療器械註冊申請負有核查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導致使用虛假證明材料的藥品、醫療器械獲得註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應以濫用職權罪或玩忽職守罪追究刑責。《解釋》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