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馬來西亞]
沒有證據顯示一馬公司的任何資金被盜用或洗錢! 罪魁禍首」還未被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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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gohtk
時間:
2017-8-3 04:43 PM
標題:
沒有證據顯示一馬公司的任何資金被盜用或洗錢! 罪魁禍首」還未被定罪?
沒有證據顯示一馬公司的任何資金被盜用或洗錢! 罪魁禍首」還未被定罪?
francischu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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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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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證據顯示一馬公司的任何資金被盜用或洗錢! 罪魁禍首」還未被定罪?
http://www.mytimes.org/cat/63/node/158320/24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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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證據顯示一馬公司的任何資金被盜用或洗錢! 罪魁禍首」還未被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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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行動黨國會領袖兼振林山國會議員林吉祥於2017年8月2日(星期三)在國會發布的媒體文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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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總檢察長阿班迪拒絕派遣律師到美國,以介入或觀察美國司法部沒收與一馬公司相關的17億美元資產的民事訴訟,國會議長丹斯里班迪卡就應該撤銷他的荒謬裁決,即禁止國會議員在國會提問或辯論一馬公司醜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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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檢察長採取立場是荒謬的,即美國司法部沒收訴訟是捕風捉影、誤導和毫無根據的,因為沒有證據顯示一馬公司的任何資金被盜用或洗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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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國會議長竟然也採取同樣荒唐的立場,根據司法裁決,他具有「境外的」權力,以保護美國司法制度的完整、獨立和公正,同時卻完全沒有能力保護馬來西亞司法制度的誠信、獨立和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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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個星期,我挑戰議長班迪卡引用另一個大英國協國會的例子,因為在另一個國家正在進行法庭訴訟,所以議長利用司法正在裁決來禁止國會提問、辯論或審查當地的金融醜聞。然而,議長迄今未能引用一個例子,並且應該忙於在另一個大英國協國會中尋找這樣的一個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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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星期一開始,民主行動黨蒲種區國會議員哥賓星的重要動議——檢討班迪卡濫用議長的權力,拒絕超過30個國會議員針對一馬公司醜聞的問題,被放置在國會議程的底端,即今天國會議事的第41項。對這種重要動議需要至少兩天通知的要求是毫無意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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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長有負責任確保國會的慣例,以便像這樣需要至少兩天通知的重要動議提出後能進行辯論。如果沒有這樣的國會慣例,以確保需要兩天的通知以檢討議長裁決的動議在提呈後得以辯論,則議長最喜歡的提醒,即他身為議長的裁決是最終的決定,不能被下議院的檢討要求進一步質疑,將是空洞而無意義的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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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今天首相兼財長納吉應該到國會來做部長級聲明,是應該被允許辯論,解釋為什麼一馬公司昨天未能向阿布達比的主權基金國際石油投資公司(IPIC)支付6.30億美元,作為解決債務糾紛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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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項應該於7月31日在倫敦繳交的款項,是一馬公司和馬來西亞財政部同意支付IPIC的一半,另一半將在2017年年底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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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IPIC昨天向倫敦證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一馬公司和財長機構有五個工作日以「補救」無法支付IPIC和它的子公司阿爾巴投資PJS公司(Aabar)的結局。這是2017年5月11日,一馬公司和財長機構與IPIC和Aabar所達致的付款協議,否則一馬公司和財長機構將需要對IPIC和Aabar承擔額外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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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IC向倫敦證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稱,到7月31日為止,應該要支付602,725,000美元(25.8億令吉)和26,024,509.59美元(1.11億令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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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會議員有權知道兩個單獨項目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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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就應該讓國會全面核對一馬公司和IPIC仲裁失敗,特別是第二財長拿督佐哈里所作的發言,在2016年8月的時候,他應該是整個一馬公司錯綜複雜局面的「最終看門人」,他相信一馬公司將在任何仲裁案件中獲勝,並且將「一馬公司醜聞的罪魁禍首」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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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財政部和一馬公司放棄了在倫敦仲裁的 「肯定勝利」的案件?為什麼「一馬公司醜聞的罪魁禍首」還未被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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