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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新加坡] 律政部修法展開公眾諮詢口供錄像或可呈堂助法庭裁決 [打印本頁]

作者: qqonqq    時間: 2017-7-25 07:33 AM     標題: 律政部修法展開公眾諮詢口供錄像或可呈堂助法庭裁決

口供錄像不久後可能落實,到時除了有利於法官判斷口供的真偽,也能協助減輕弱勢受害者在刑事訴訟中面對的壓力和創傷。- D0 r' X; P# u
律政部昨天展開一個月的公眾諮詢,公佈有關刑事程序法(Criminal Procedure Code)和證據法(Evidence Act)的50項修訂建議,包括允許調查人員攝錄盤問嫌犯和證人的過程。
3 ]- S4 b$ v8 y刑事律師界多年來推動採納口供錄像,內政部兩年前也宣布展開試行計劃,但是因口供錄像尚缺乏法律效力而暫時擱置。
6 }& X. T4 z. @" g- |據知,當局計劃在今年第四季把草擬完成的法案提交到國會審議。法案一旦通過,上述措施將分階段落實。
: V+ G' q6 c6 X' V6 M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根據擬議的新條例,調查人員一般可按情況決定對口供進行筆錄或攝錄,僅有一些指定罪行將強制攝錄。9 c$ B. i8 \& s" H* v
加強對性侵受害者保護
; j' x& v6 {( L( ]5.39.217.76律政部昨天發文告說,錄像將協助法庭針對盤問過程,以及盤問者和被盤問者的舉止,有效判斷供證者是否自願以及應賦予證詞多少分量。
4 U1 t, B" X0 y5 Y5.39.217.76嚴重性侵受害者等特定證人的口供錄像也可作為是本人“出庭”供證,盡量避免受害人一再敘述痛苦經歷。為了防範口供錄像遭濫用,甚至流入黑市,辯方律師只能在警局等獲准地點觀看。
8 j" V; r7 h) ~" Y7 g' U當局也加強對性侵和虐童等案件受害者的保護,例如從報案階段就自動禁止洩漏受害者身份;所有受害者一律清堂審訊,必要時在庭上設置屏障,以免與被告有直接接觸。
0 F1 H7 k2 E! J! z9 Q另外,新條例一般禁止律師在庭上問受害者的性經驗和行為,以及他們的外表等與控狀無關的問題。
$ x! x  h1 e% C; L& u1 R. p' I5.39.217.76婦女行動及研究協會(AWARE)執行董事林淑美受訪時說,一些律師會試圖以這類問題攻擊原告的可信度,使他們動搖,當法官阻止對方繼續提問時,傷害往往已經造成。公仔箱論壇% x& z; p2 }# H$ z4 b* E+ a- u% z/ L
她說:“相關修正建議是一大進步,可保護原告免遭不公平的質問,也避免在庭上引用誤導性證據。”
; E+ T$ {- m' \) f, Q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婦協曾在2011年提出增訂保護性侵受害者的條例,林淑美很高興有關建議在這次檢討中獲得採納。她希望這能使更多性侵受害者願意挺身而出舉報,並且不中途放棄。
$ n& \& f6 G9 i- m2 ?tvb now,tvbnow,bttvb至於口供錄像,林淑美認為,事發後不久完成的口供錄像如果遭人用來詆毀受害者,可能失去伸張正義的作用。tvb now,tvbnow,bttvb* C$ e3 }1 f. U! h& i
她說:“受害者遭性侵後,當下可能還處於混亂狀態,也未必能完整回想事發經過。或許在開始為受害者攝錄口供前,法官應先接受培訓,正確了解受害者的行為和心理。”5.39.217.76# E5 l! ^. ^  }6 l/ \
刑事程序法上一次修正是在2010年,律政部當時大刀闊斧廢除和替換一些條文。證據法上一次修訂則是在2012年。5.39.217.76: U1 b) ?1 U8 s& k- y" ?! ^
文告說,本輪修正內容涉及調查人員的權力、法庭的程序、證據、判決和其他權力,旨在加強現有程序的公正性,並確保刑事司法制度下的審判結果的正確性和平等性。
5 V& a3 w% u. m. I" b  jtvb now,tvbnow,bttvb當中包括允許男性執法人員在緊急而又沒有女性執法人員的情況下,為涉及恐怖主義活動的女嫌犯搜身。
3 e. L! o- X6 u5 B6 k+ P, m- e% A3 p5.39.217.76新加坡國立大學法律系教授庫馬拉林甘(A. Kumaralingam)說,我國刑事司法政策向來是以控制犯罪為主導,而不是法律程序的正當性(due process),但近幾年的多項改革,顯示我國正朝向更平衡的方針。公仔箱論壇! G* r0 ^. l3 t1 o) ]
庫馬拉林甘說:“如何取得正確的平衡點始終是個挑戰,政策制定者、學術界、公民社會組織和民眾的意見都至關重要。”5.39.217.76) D4 D$ G8 S! R' H5 s* c
公眾可到律政部網站瀏覽公眾諮詢文件,所有反饋須在8月24日以前,電郵至MLAW_Consultation@mlaw.gov.s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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