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z- k( V$ Y& s4 l, W* ?5.39.217.76 對於公務員辭職,既要明確放開,又要加以規範。而中組部、人社部等四部委發布的這份《意見》,即表明了支持公務員辭職工作或創業的態度,又降低了公務員辭職的門檻。《意見》強調,要準確把握和執行政策,正確對待公務員依法辭去公職行為,支持人才的合理流動,充分尊重和保障辭去公職人員合法就業和創業的權益。顯然,這是時代的進步,是人事管理、編制管理向現代社會人力資源管理即HR理念過渡或轉型的巨大進步。 5.39.217.769 G% |% V& F# ]9 X1 _" W- J3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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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重要的是,《意見》做到了對公務員辭職後“權力保鮮期”的限制和約束。公務員辭職後,其人脈仍然留在官場,一些官場內的流程、一些規章制度和細則仍然熟知,也容易憑借一些人脈在一些“政策窪地”中實現利益的套現。對此,《意見》進行了時間上的規範,比如,縣處級以上幹部3年內不得從事與本地區、本行業有關的經營活動;其他公務員2年。再者,公務員在辭職之後,還要簽承諾書,還要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工商部門對所在企業或單位也會有監督…… + D/ w7 J" G% {& r, u2 Q - r$ t9 Z# O' p- Q1 R% E5.39.217.76 籬笆已然扎好。但是,須要警惕的是,再好的籬笆,也可能有“牛欄關貓”的可能。一方面,卸任官員在全世界都是搶手的資源,規範辭職或卸任後公務員的經營活動,本身就是一個世界級難題;另一方面,監督必須要給力發力,而不應該走過場,也更應該在細節處下功夫,比如,公務員辭職後用他人名字去從事經營活動等現象。因此,《意見》的發布僅僅是一個開始,監督過期權力用於經營性活動,將是一個“永遠在路上”的命題。 " ]4 i! \9 V$ P3 W% h4 H1 r* Y
$ m& |* o s) n. E0 _9 f公仔箱論壇 之所以公務員辭職需要被限制能成為一個社會命題,原因在於——權力仍然在市場經濟資源配置中占到十分重要的地位,甚至是絕對的支配作用。這說明,政府仍然可能決定著企業圍墻內的事,權力之手仍然可以亂伸亂摸,仍然不只是限於做好圍墻外的服務工作。這種現實,呼喚更加良性和完美的權力制約機制,也需要更加徹底的“放管服”改革。而打造單純的服務型政府,建設有限政府、陽光政府,更是有相當長的路要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