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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
三司:毒贩刑罚应取决于毒品分量多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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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qqonqq
時間:
2017-4-6 07:28 AM
標題:
三司:毒贩刑罚应取决于毒品分量多寡
控方拟定罪状时有权调低控状上列明的毒品重量好让被告免于死罪,而这类罪犯最终获得的刑罚往往偏低。最高法院上诉庭认为这个判刑趋势不符合国会严厉打击毒品罪行的立场,法庭应视情况全面考虑不同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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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籍被告舒文特尚木根(24岁)为了赚钱替朋友运毒,2015年5月16日早晨,搭巴士从兀兰关卡通关时被搜出身上藏有不少于836克大麻和不少于1025.7克大麻混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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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毒品法令规定,进口超过500克大麻或1000克大麻混合物的毒犯将面对死刑,控方最终决定控舒文特携带不少于499.9克大麻和不少于999.9克大麻混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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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文特认罪后被判坐牢23年和鞭打15下,他去年上诉要求减刑。由大法官梅达顺、上诉庭法官朱迪柏拉卡斯和郑永光组成的三司虽已在今年初驳回舒文特的上诉,不过此案引起上诉庭对类似案件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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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减罪被告刑罚偏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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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司研究了多个案例后发现,罪状获减轻的被告刑罚偏低,大多集中在坐牢20年左右。根据法令,进口330克至500克大麻,或660克至1000克大麻混合物的被告,可被判坐牢20年到30年和鞭打15下;或终身监禁及鞭打15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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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代三司发表判词的郑永光法官指出,在贩运毒品的案件中毒品分量标示着被告可对公众带来的潜在危害,刑罚轻重应取决于分量多寡。不过眼下的情况并非如此,目前初犯者无论是被控进口330克或499.99克大麻,刑罚都相去不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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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说:“这个判刑趋势也跟国会对毒品罪行采取的强硬威慑立场不一致。国会当初立法时设下的刑期从20年开始至30年,甚至可达终身监禁,所以法庭在制定恰当的刑罚时有责任全面考虑不同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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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为贩运大麻刑罚设指导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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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司也首次为大麻贩运案的刑罚设下指导准则,分为三个层级。以最高层级为例,贩运431克至500克大麻的被告,刑罚应介于26年至2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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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永光法官解释,没把法定最高刑罚设为最高层级的判刑起点,是为了留下上调空间,好让法官考虑被告的罪责及加重刑罚因素后斟酌恰当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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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应按所求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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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控状上毒品重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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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此同时,他强调,指导原则只是助法庭制定刑罚的起点,结果仍须视案情而定。往后控方若要减轻控状让被告免于死刑,应该以打算要求的刑罚为依据对应调整控状上列明的毒品重量,如此一来法官下判时无须再把毒品的实际重量列入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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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政部长兼律政部长尚穆根前天在国会上重申政府对毒品抱持的强硬态度,政府和人民必须齐心反毒。他指出,一些年轻人把吸毒视为一种生活方式,即使有越来越多国家放宽对大麻等软性毒品的管制,新加坡仍旧会坚守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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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新威胁的价值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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