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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香港] 違佔旺禁令 鄭錦滿藐視法庭囚3個月 [打印本頁]

作者: nmuk1e2    時間: 2017-3-30 02:51 PM     標題: 違佔旺禁令 鄭錦滿藐視法庭囚3個月

2014年佔領行動期間,警方協助法庭執達吏執行禁制令,清理亞皆老街「佔旺」現場,律政司事後控告17人藐視法庭,指他們違反禁制令,其中兩人包括「熱血公民」副主席鄭錦滿及兼職侍應歐煜鈞早前認罪。鄭錦滿今於高等法院被判囚3個月,他申請保釋被拒,需即時入獄。另一被告歐煜鈞則判囚1個月,但緩刑12個月,另罰款1萬港元。徵信社7 ^5 F# r7 Q$ c( d%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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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陳慶偉在今早判刑時表示,刑事藐視法庭案的量刑目的,包括要懲罰違反法庭命令的人,及要促使法庭命令得以落實。他引用一宗涉及有組織地示威滋擾墮胎診所的加拿大案例,指出大型、有組織及蓄意違反法庭命令,是對法治最兇險具威脅性的挑戰。有關作為不是令法庭尷尬,而是挑戰法庭的存在,是對整個制度的攻擊。5 _9 d2 B3 N! Y7 j

6 i; f; K3 a: U7 j1 K' |法官之後先處理鄭錦滿的判罰,他翻看警方的錄影紀錄,指鄭長時間逗留在清場地段,並配戴口罩和帽,及帶着一條黃色橫額及擴音器。法官認為從其裝備可見,他對佔領行動,亦即違反命令之事有高度參予,並且有份組織計劃。除此之外,法官亦批評他上庭遲到,及在庭上玩手機,顯示他無甚悔意。他在今次事件後,因犯阻差辦公罪被判監21日,法官亦表示毫不意外。法官綜合上述因素,認為必須判處即時監禁,考慮本地與海外案例後,決定判刑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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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另一名被告歐煜鈞,法官就指從錄影片段所見,其行為僅止於拒絕離開現場,及在被捕時反抗,令一名警察前臂輕微擦傷。不過法官就認為,擦傷可能是意外造成。他接納其大律師所稱,他在場只是支持佔領行動,並非蓄意挑戰法庭,以及因他教育水平有限,所以他雖然知道有法庭頒令,但不明白警方扮演的角色。基於以上因素,法官緩刑加罰款對他已夠阻嚇作用。法官因此判歐入獄1個月但緩刑1年,另罰款1萬港元。如他三個月內不交罰款,便要另外再入獄1個月。5.39.217.762 L! `* s! ~' p

( ~- c$ B, G' n0 t6 btvb now,tvbnow,bttvb此外,法官下令兩被告要支付律政司的訟費。兩被告均獲法律援助。公仔箱論壇  K, c  B4 D: w3 S* u. [3 j9 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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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判刑之後,大律師隨即替鄭申請暫緩執行判刑、保釋等候上訴。大律師指若考慮上訴庭的檔期,恐怕短期內都無法聽取鄭的上訴,因此如不准鄭保釋,上訴會變成無實質意義。律政司方面亦同意鄭錦滿一方對上訴時間的說法,但就指其上訴並無機會成功。最後法官以其上訴無勝算為由,拒絕保釋申請,鄭錦滿隨即被送入囚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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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庭後鄭的律師表示,鄭先前已有指示上訴,但現在則要再向他索取新指示,以決定下一步行動。另外據消息稱,歐煜鈞應不會就判罰申請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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