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q$ J- s. h2 a0 j5.39.217.76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裏並沒有規定行政長官不能從屬於政黨。作出這方面限制的是香港本地立法:回歸當初,第一屆行政長官選舉禁止候選人有政黨背景;到第二屆稍作放寬,要求政黨中人如果當選特首便得退黨。這規定一直延續至今。為什麼要這樣規定呢?未見有明白的解釋。+ `+ b$ n, ?1 T
& |2 E% U' u& j# `' c( e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護法」專家曾經指出,香港行政長官的法律地位具有雙重性:既是本地政府的首長,又是香港特區的首長。這種雙重地位不同於內地的省長或直轄市市長,因為省長、市長只有地方政府首長的地位,而不具有本行政區域最高地方長官的地位。不過,這只說明香港特首與內地省長、市長的區別,雙重地位並非香港特首所獨具,世界上有不少政府首長都是兼任最高長官,例如美國總統就是這樣。在總統、總理分立的地方,兩個角色都可以是政黨人士。雙重地位不是解釋無黨的理據。公仔箱論壇/ K9 l1 ^ T. n&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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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首不黨,有利有不利。無黨會顯得勢單力薄,欠缺穩定的支持,遇事每多掣肘,尤其在立法會要通過議案時,要逐一向議員拉票,難以做到行政主導。另一方面,不黨可以較靈活灑脫,超然於黨派政爭和集團利益之上,從全局出發,廣泛包容。) d+ p/ l/ s/ e3 T( {5 Q. a 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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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想是如此。大家也的確見到,特首選舉期間,各參選人都會努力爭取所有選舉委員,不管屬何政黨、持何種政治立場,選委都被視為建制。選舉過後,不黨的特首可續發揮凝聚社會的更大角色;反之,如果陷入黨爭,名義上不黨而實則投入既定陣營,那麼,何不跟隨舉世慣例,直接參與成為政黨一員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