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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時:段宜康無罪 司法為政治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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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qqonqq
時間:
2017-2-13 12:15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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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時:段宜康無罪 司法為政治服務?
2月12日電/“立法委員”段宜康被控於本屆彰化縣長選舉期間,在臉書上撰文誹謗縣長候選人黃文玲的案件,台灣高等法院9日做了有利段宜康的認定,推翻一審有罪的判決,改判無罪。這一判決讓段宜康保住了“立委”資格,自然引發法院判決偏綠的議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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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時報今天社論指出,法院是解決爭議的地方,但法院的判決也經常增生爭議。不滿段宜康罵人嘴臉的,必然讚賞一審法官有罪認定;欣賞段“立委”揭人短長手法的,肯定對高等法院二審的無罪判決,高喊青天大老爺。這是多元社會的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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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判採三級三審制,是一種司法救濟設計。二審廢棄,或者說推翻一審判決的,是司法運作常態,原本沒什麼值得大驚小怪之處。可是自從有人講出法院是國民黨開的、法院是為執政者服務的話之後,法院的任何判決,即便沒有大轉彎,也都被貼上顏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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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這個有顏色的眼光看,黃文玲控告段宜康的這件案子,一審台北地方法院接案、審理期間,大致是在國民黨執政的時期,只在進入言詞辯論和宣判期日,跨到了民進黨執政期。從時間點看,應該可以說,這是國民黨執政時期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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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高等法院審理段宜康的上訴案,全部期日都在民進黨執政的時候。而且,法官們應該都親眼目睹三級三審定讞下的前“交通部長”郭瑤琪貪污案,蔡英文都敢於毫無避諱的,替郭瑤琪表示不捨。那麼民進黨“立委”段宜康萬一再被判有罪定讞,必須撤銷“立委”資格,蔡英文會不會又表不捨,就很難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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撇開政治偏光鏡,不帶顏色地理解段宜康這件案子,並不困難。段宜康在臉書上批黃文玲的事實,一審及二審都沒有變。唯一有變的是,段宜康把他臉書貼文的消息來源,由來自地方傳言,變成3個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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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上,段宜康被黃文玲指控的罪,是屬於加重誹謗罪的選舉加長版。也就是說,黃文玲沒有參選縣長的話,段宜康寫她的那段文字,涉及的只是《刑法》第310條第1項“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的誹謗罪,就因為黃文玲當時正在選縣長,就涉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4條意圖使候選人不當選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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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者最大的差別在於,用《刑法》加重誹謗罪,就算判有罪,對段宜康來說,頂多就交些罰金了事。可是法院只要論以《選罷法》的意圖使人不當選,並判以任何徒刑,就必須宣告褫奪公權。這對段宜康而言,就是能不能繼續當“立委”的大問題。重點是,段宜康這個大問題,法官都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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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宜康是民進黨“立法委員”,在本屆彰化縣長選舉,表態支持同黨籍候選人魏明穀並為其助選的事實,段宜康自己都承認。而段宜康在臉書上撰文批評黃文玲的時間,就在選前不足兩周的時候,寫的內容又與選舉有關,所以,段宜康臉書之文,有意圖使人不當選,應該沒什麼討論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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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在於,段宜康這段臉書文字,都是事實陳述,而非評論文章,若沒有合理的出處及必要查證,就容易被視為惡意杜撰攻訐。台北地方法院審理時,段宜康只交代說是彰化地方傳言,自然被法院認為空言卸責,而予判決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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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時,段宜康找了3個證人,包括黃文玲的堂哥黃上揚、黃上揚友人林煥宗、民進黨前“立委”邱創進。依據法院當前的判決摘要,黃上揚作證說,他有跟段宜康談段寫的那些事。這些事又是誰說的?黃上揚說,是聽叔叔黃石城說的。林煥宗則作證稱,他與黃上揚聊天,黃說“叔叔告訴我,蕭景田對黃文玲有出錢出力”,他有把這段話告訴段宜康。高等法院就依據這3人的證詞,認為段宜康有盡合理查證義務,改判段宜康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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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從3人的作證內容判斷,這3個證人,至多只是段宜康的消息來源,不是合理查證的一方。而且,這3人對於段宜康寫在臉書上的內容,也都不是親見、親歷,全是你聽他說,他聽你說,最後講到黃石城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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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格說來,這些都只是沒有證據能力的聽說。若是法院能憑這種證人都未曾親見親歷的聽說,當重要證據判決,我們“中華民國”的監獄,關的都將是好人,而不是壞人。如此可議性的取證方式,用在段宜康這件高度具政治性的案件上,勢必引發司法服務政治的聯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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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司法服務政治的聯想,重建人民對司法的信心,是司法改革的首要目標。法官審判的認事用法,做到如皇后的貞操,不容質疑,是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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