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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發現居期不足 移民部申覆核獲批 持美國綠卡華婦 獲批加籍遭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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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rrurier
時間:
2017-1-6 02:38 AM
標題:
被發現居期不足 移民部申覆核獲批 持美國綠卡華婦 獲批加籍遭駁回
被發現居期不足
移民部申覆核獲批
持美國綠卡華婦
獲批加籍遭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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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一期的《移民資訊匯編》(
Lexbase
)披露,愈來愈多的加拿大移民在申請成為加拿大公民的同時,也申請成為美國的永久居民(綠卡)。上個月聯邦法庭的一宗案例掀開了這種趨勢的冰山一角。一名來自中國的移民在獲得加拿大公民身分後被移民局駁回,因移民局發現其居住期限不夠,且在申請入籍前已經獲得美國綠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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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聯邦法庭上個月的判決顯示,聯邦移民部對一名申請加入加拿大籍的女性中國公民提出起訴,要求聯邦法庭司法覆核其入籍審批,並駁回之前公民法官批准其入籍的決定,將案件交由另一名公民法官重審。結果,聯邦法官批准了移民部的司法覆核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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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的華人女士是於
2012
年
3
月申請入籍加拿大,
2015
年
12
月公民法官批准了她的公民申請,但之後移民部發現根據該女士申請時的舊《公民法》,申請入籍時應滿足在之前
4
年內於加拿大住滿
3
年(
1,095
天)的居住期限。該女士只住滿
560
天,儘管如此她仍申請公民身分。當時的公民法官根據她在加拿大的固定住所來評估她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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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官根據之前的判例,認為她可以獲得一些居住期限不足的豁免,因為有記錄的證據顯示,她實際來加拿大已經
8
年,她的姐妹和父母也先後移民到加拿大。在申請入籍前的幾年內之所以離開加拿大,是因為陪伴她的加拿大公民丈夫在國外工作。她在加拿大的公寓由她的姐妹看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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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法定要求期限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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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官認為,她陪伴在美國工作的丈夫只是臨時性的,加拿大還是她的永久居所。還有其他一些因素,令法官相信她與加拿大的關聯,如她過去曾在此學習法語和法律,也開過便利店,因此批准了她的入籍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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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接到移民部要求駁回上述公民法官的司法覆核後,聯邦法官重新審視案件,認為公民法官將硬性的法律條文與豁免的依據混淆,導致最終判決結果的錯誤。聯邦法官認為,豁免的條件只是一些指導性的因素,並非決定性的因素;法律要求申請人要滿足
1,095
天的居住期,申請人卻相差了
500
多天,超過了要求期限的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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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邦法官特別指出,公民法官認為該女士只是臨時居住美國,然而在她申請入籍之前,她和她的丈夫、女兒,已經獲得美國的永久居留身分(綠卡),這表明他們一家是自願在美國永久居住。雖然尚不清楚他們是在何時申請美國綠卡,但肯定是在申請入籍加拿大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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儘管不知甚麼原因該女士自
2013
年之後又返回加拿大居住,但這已經是在提出入籍申請之後,因此與入籍要求的居住期限無關。聯邦法官認為前公民法官得出的是錯誤結論,故此批准移民部的司法覆核申請,案件將交由另一名公民法官重審。
作者:
serrurier
時間:
2017-1-6 02:40 AM
持綠卡或令移民官認為
有強烈在美永久居留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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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賓移民公司總裁羅賓昨日就本案例接受本報訪問時指出,近年來確實有不少人既申請入籍加拿大,又同時申請美國綠卡,但只要是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也無可厚非,如果超越了法律的界限,則不得不做出取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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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賓對本案的分析認為,法律條文很大程度上取決於不同人的解讀。這名申請入籍的女士開始遇到了一個比較寬容的公民法官,給予其一定的豁免,但之後又遇到了一名嚴格按條文辦事的移民官,因此案件被要求進行司法覆核,也並不罕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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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賓認為,如果按照公民法的居住期限要求,該女士居住時間不夠,且又獲得了美國綠卡,令移民官認為她有着很強烈的在美國永久居留的意願,因此要求駁回其公民申請也不過分。幸好該女士的丈夫已經是加拿大公民,她是隨丈夫去美國工作,因此還能保住加拿大的永久居民身分。且
2013
年後,她又開始在加拿大長期居住,因此在由下一個公民法官審理時也不是沒有再被批准的希望,何況如果從
2013
年後,她又滿足了居住期限,也可重新提出入籍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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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賓聲稱,來到加拿大的移民可能因各種原因又去到美國,甚至申請美國綠卡,只要這種需要是在遊戲規則範圍之內,就應被接受,但一旦超越了法律,那麼申請人就要做出取捨,畢竟有時候魚與熊掌不可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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