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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香港] 現行法例規定 擁有權至地芯 配合發展地下岩洞 新批地權研限深度 [打印本頁]

作者: serrurier    時間: 2016-12-20 02:28 AM     標題: 現行法例規定 擁有權至地芯 配合發展地下岩洞 新批地權研限深度

現行法例規定擁有權至地芯 配合發展地下岩洞新批地權研限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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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 g' F: |3 x9 ~. R+ |- ]+ Ztvb now,tvbnow,bttvb政府剛剛發布岩洞總綱圖,明年初將公布總綱圖詳細注釋資料。本月底退休的土木工程拓展署土力工程處處長汪學寧接受訪問時表示,現時本港法例規定土地擁有權直至地芯,影響岩洞發展,處方正與地政總署研究修例,限制日後新批出土地的地權深度,以不影響地面土地資源為前提,同時保障地下岩洞的使用,未來將會由發展局主導的委員會審批岩洞的使用。( m' u* V4 G" N& `1 _5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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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劃署早前公布岩洞總綱圖,在全港定出四十八個策略性區域,共可提供四千五百公頃空間,並將於明年初完成四十八個區域的注釋,交代岩洞位置、地區環境、有機會作岩洞出入口等資料。將於本月底退休的土木工程拓展署土力工程處處長汪學寧接受訪問時表示,現時除與規劃署準備岩洞總綱圖資料外,還與地政總署研究透過修改法例,限制土地業主在某些地層的擁有權,讓岩洞可以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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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學寧解釋,現時私人發展商擁有一幅土地,其含義是擁有地面直至地芯的業權,包括一些土地業主不可能運用的地層,對岩洞發展構成障礙。其他國家已相繼立法解決這問題,例如新加坡法例限制土地業主的業權僅至地底五十米,此水平以下的地底空間的發展與上方的業權無關,變相同一個地段不同的地層會出現兩個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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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社會極度重視私有業權,汪學寧強調,正研究的修例只會針對新批出的土地,不會限制現時私有業權,而限制亦必定以地面土地發展為優先,「地面的土地發展較便宜,岩洞較貴,沒有理由為了做岩洞,犧牲地面的土地資源」。他又透露,一般地庫、打樁作業都不會超出地底三十米,但香港不會仿效新加坡就土地地面業權定下劃一深度,反而會個別考慮不同土地和岩洞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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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以地面發展為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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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 [4 r  O: c' ^9 G% Ctvb now,tvbnow,bttvb他又指出,以往岩洞使用是「先到先得」,欠缺規劃布局,日後發展局將主導一個委員會負責審批岩洞的申請,決定可使用的岩洞深度和布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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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又認為,開發岩洞遇到的唯一困難是坊間對郊野公園的關注,重申岩洞出入口不會在郊野公園範圍,而建造岩洞的位置地質佳,不會令地下水流失,「隧道也在郊野公園下經過,不影響地下水,更何況當有水長流,也用不到岩洞」。他又稱,開發岩洞亦可配合採石工作,本港的花崗岩和火山岩石質均屬優質,可作為石材運用於本港建造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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