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綜合二十六日電訊報導】聯邦最高法院26日以五票對四票做出劃時代裁決,兩百多年來首次明確闡釋憲法第二修正案的意義,確立民眾有擁槍自衛或打獵權利,可在家中保有武器。這項裁決推翻了華府嚴格禁止民眾擁有手槍的法律。 但是,最高法院表示,個人為合法目的(如家中自衛)擁有槍枝的權利,並非沒有限制,它維持了大多數限制武器聯邦法律的效力,包括不得攜帶隱藏的武器;禁止重罪犯和精神病人擁有武器;禁止在學校和政府大樓攜帶武器;販賣武器必須遵守法律規定。 自1791年通過憲法第二修正案以來,最高法院從未明確闡述其意義。修正案的條文指出:「紀律嚴明的民兵為保障每一州之自由所必需,故不得侵犯人民攜帶武器的權利。」大法官此次考量的重點在於:擁槍權究竟是個人無論在何種情況下都享有的權利,還是與服民兵役有關的一種集體權利。 大法官史卡里亞代表多數派撰寫意見書:「憲法沒有允許絕對禁止擁有手槍,以及在家中為自衛使用手槍。」 史卡里亞說,憲法第二修正案通過之前和通過之後,支持個人擁槍權,有其歷史意義。 史卡里亞強調,手槍是美國民眾喜愛的自衛武器,因為它能讓持有人「一面用槍指著竊賊,一面用手撥電話報警」。 最高法院這項裁決也推翻了華府規定家中武器必須配備扳機鎖、必須拆卸保管的法規,但維持擁有槍枝必須取得執照的規定。 過去數年,全美發生多起以槍殺害多人的慘案,使槍枝問題備受矚目。最高法院做此裁決前一天,肯塔基州罕德森市一家工廠剛發生一起六死一傷的職場槍殺案,一名塑膠廠工人開槍射殺五名同事,再舉槍自盡。 首席大法官羅伯茲、湯瑪士、安東尼‧甘迺迪、艾里托等四位大法官贊成史卡里亞的意見。大法官史蒂文斯、蘇特、露絲‧金斯柏與布萊爾持異議。 2008-06-27
歡迎光臨 公仔箱論壇 (http://5.39.217.76/) | Powered by Discuz! 7.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