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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中國內地] 暴力襲警構成犯罪 將從重追究刑責 警察法擬大修 禁對孕婦兒童使用武器 [打印本頁]

作者: serrurier    時間: 2016-12-4 11:04 PM     標題: 暴力襲警構成犯罪 將從重追究刑責 警察法擬大修 禁對孕婦兒童使用武器

暴力襲警構成犯罪  將從重追究刑責警察法擬大修  禁對孕婦兒童使用武器2 }3 q9 T( F& t3 `) r$ k; c'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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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i# X- M+ ^" d: X公仔箱論壇中國公安部網站日前就《人民警察法》(修訂草案稿)公開徵求意見。修訂草案稿增加了不少重點內容:如增加「襲警的處理」,暴力襲警構成犯罪的,依法從重追究刑事責任;對孕婦或兒童不得使用武器;一線基層警察從警25年可申請提前退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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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5 {' L! F' K, q+ Ktvb now,tvbnow,bttvb此次修訂草案稿從原有的52條增加至109條,其中不乏社會各界普遍關注的內容。按照擬新修的使用武器規定,來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後可能導致更為嚴重危害後果的,可直接使用武器。為攔截危及公共安全、人身安全且拒不聽從警察停車指令的車輛,或者為了排除危及人身安全的動物的侵害,可以直接使用武器。持有武器的人民警察遇有違法犯罪行為人拒不聽從該警察保持安全距離的指令,或者接觸其武器時,有權根據規定使用武器。5 q5 n7 @# l3 K( ~7 i; X0 _8 l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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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報》報道,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程雷說,武器使用情況在實踐中非常複雜,也出現了濫用武器的問題,所以需要法律明確規定和授權。修訂草案稿對警察使用武器進行嚴格的規範,對於持有槍支執行警務的警察有明確的執法邊界,能夠有效防止警察濫用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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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現行的《警察法》相比,修訂草案稿新增了限制使用武器的規定,如發現實施犯罪行為的人屬於明顯懷孕的婦女或者兒童;犯罪行為人處於人員聚集的場所或者存放大量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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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違法犯罪行為人停止實施違法犯罪並服從命令的,以及違法犯罪行為人失去繼續實施攻擊、拒捕和逃跑能力的,應當立即停止使用驅逐性、制服性警械或者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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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草案稿對不能使用武器的行為也進行了規定,犯罪行為人屬孕婦和兒童禁用武器,體現了柔性執法和人道主義。」程雷說,警察的執法必須尊重和保障人權,必須有人性關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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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社科院法學所研究員熊秋紅認為,這些規定遵循了兩個基本原則,首先是必要性原則,使用武器不能超過必要的限度,應當與執法時面臨的危險程度以及緊迫性相符合。其次是遵循最小侵害原則,在使用武器的時候應盡可能減少傷害,這充分體現了對保障公民生命權、人身權的高度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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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草案稿還規定,遇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批准可實行網絡管制,修訂草案稿還擬將每年7月6日定為人民警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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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來講整個執法活動面臨『案多人少』的情形,這一系列保障措施是從優待警的體現。」熊秋紅說,通過法制化建立起警察的職業保障機制非常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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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雷認為,一線警察工作滿25年可提前退休是公安人事管理體制改革的一個重大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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