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H: E: @2 B/ V+ c# F 被告答辯認為,原告的起訴不符合事實,且原告律所早在2012年就已經知悉相關案情和代理情況發生變化,卻從未向被告主張過律師費,目前已過訴訟時效。廣藥集團則認為,原告主張幫助被告打贏官司與事實不符,因該案目前並未得到最終判決。另外認為原告的服務質量不合格,沒有得到認可,且原告主張的費用不公平。5.39.217.762 X' @4 U3 a5 j1 Y, {/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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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沙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雖然原、被告沒有訂立書面合同,但是原告作為被告的訴訟委托代理人,在相關“1號案”的審理過程中已實際接受委托從事訴訟代理工作,雙方的訴訟代理合同關係依法成立。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律師費也並未超過兩年訴訟時效。 7 l S2 J! l' G+ B9 M5.39.217.76. K' {4 P$ d5 I+ {1 u+ H
原告接受王老吉公司委托的訴訟代理工作,但雙方並沒有舉證證明對律師費具體金額與支付時間有明確約定。原告要求按照“廣東省物價局、司法廳律師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廣東省律師服務政府指導價”的有關規定計算律師費,主張一審階段律師費為47.46萬元,法院予以認可。但是目前該案二審尚未終結,故原告現在要求被告支付二審階段律師費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