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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美洲] 單親母稱遇柬埔寨漢一見鍾情 移民部質疑 亞裔婦姊弟戀閃婚 申團聚被指假婚 [打印本頁]

作者: serrurier    時間: 2016-11-1 09:19 PM     標題: 單親母稱遇柬埔寨漢一見鍾情 移民部質疑 亞裔婦姊弟戀閃婚 申團聚被指假婚

單親母稱遇柬埔寨漢一見鍾情移民部質疑 亞裔婦姊弟戀閃婚申團聚被指假婚. U$ x9 b  v5 {  N+ }!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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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 X: i3 O5 w. [$ s; y7 z4 D+ Vtvb now,tvbnow,bttvb一名曾經婚姻失敗的亞裔女子到柬埔寨尋找真愛,當地加拿大簽證官員不相信現今世代還有盲婚啞嫁,認為是假結婚,因而不批出其配偶的簽證。女事主向移民及難民委員會上訴被駁回,再要求聯邦法庭進行司法覆核仍然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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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 r* h/ }7 ]$ j: W& d1 Z女事主認為,移民及難民委員會轄下的移民上訴庭(Immigration Appeal DivisionIAD)裁定,她與丈夫婚姻並不真實,只是為了取得移民身分的結論,由於代表律師在聆訊中多次被打斷,違反過程的公正性,裁決也不合理,因此提出司法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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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法庭文件顯示,女事主是加國公民,在20091月與一名柬埔寨男子結婚。這次是女事主第二次結婚,她有一名經其他關係誕下的兒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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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5個月男子申移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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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 \5 x4 K# t/ x9 }3 f5.39.217.76結婚5個月,該名柬埔寨男子在20096月以家庭團聚為理由,申請加拿大永久居民。加拿大駐金邊專員公署向申請人進行面試,在大約兩星期後通知該名男子申請被拒絕。移民部官員認為兩人並非真實婚姻,只是為了讓該名男子定居加拿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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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事主在20107月向移民上訴庭提出上訴,上訴庭在20135月經過跨越兩年的4日聆訊,在20152月駁回上訴。女事主的代表律師首日親自出庭,其後以視像方式出庭,而該名男子透過電話作供。整個聆訊都有翻譯員在場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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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D' `; L: s; k6 O/ m女事主聲稱她的代表律師作出解釋時,多次被人打斷,因而影響聆訊的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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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8 ~6 w- @3 H4 ]5.39.217.76法官不認為聆訊有偏見" T/ c2 s4 V; K7 R% W

  Z& O& l3 b8 ?5 t$ q法官判案時指出,聆訊的問題適當,律師有足夠時間陳詞。聆訊小組有權發問以確定理解正確,尤其是遇到令人困惑的證供。根據以前的判例,聆訊小組可以提出澄清的問題,當律師有疏忽時,小組成員必須問清楚,但如果是交叉盤問,則應該等到作供之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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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指出,多日的聆訊足夠讓女事主陳述她的情況和提交資料。4日的聆訊當中,有兩日是女事主的陳詞。況且在第一日聆訊結束時,女事主的代表律師曾說「過得愉快」(Enjoying Himself)。只是第二次聆訊時,看到聆訊記錄,才表示發言被打斷。法官翻查記錄,發現打斷的發問,是要求澄清多於詰問,因此並不違反程序的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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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又指出,聆訊小組成員稱發問並不可以作為是有偏見的理由。法官不認為聆訊有偏見或出現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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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事主認為移民上訴庭的決定是基於一些似是而非的理由。法官作結指出,當事人必須自行提出充足證據,移民上訴庭只能夠依據當事人提交的證據作出決定,不能夠越俎代庖,移民上訴庭未有忽視證據或作出不合理結論,因此駁回當事人的上訴申請。

作者: serrurier    時間: 2016-11-1 09:21 PM

雙方婚後5年無見面 法官指婚姻基礎不可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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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0 Q& B- g6 P上訴庭對女事主曾經歷一次暴力婚姻,又與一名遊手好閒的男子誕下兒子,及後同意嫁給一名素未謀面男子,並且在未有見過該名男子與兒子相處的情況,便願意讓該名男子成為兒子的合法父親感到奇怪。雖然兩人在第一次見面時未決定結婚,要等雙方家長見過兩人後,但兩人見面前便明顯是要結婚。一切非常倉促,由女事主飛抵柬埔寨到結婚不到一個月。# R5 O6 m$ h9 N- I, |0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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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庭對於一名26歲從未認真結交異性的男子,突然與未曾謀面的女子墮入愛河,並承諾要結婚是異想天開。況且自20093月女事主離開柬埔寨後,兩人未有再會面,因而這段婚姻的基礎並不可信。女事主反駁說,她提供的證據應被視為真確,移民上訴庭必須反證其偽。法官認為,移民上訴庭提出多項反證,女事主或許不同意這些調查結果,但無損這些理由的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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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往來無法證兩人有通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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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表示柬埔寨的簽證官員發現,一名未婚的單身男子,與一名年紀較大並有子女的離婚女子結婚是極不尋常,移民上訴庭已經衡量駐外官員對當地文化和習俗的認識,以及女事主第一段婚姻非常短暫,並且只是比丈夫稍大幾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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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上訴庭關注到女事主的漠不關心,固為以往的婚姻出現暴力,但女事主卻認同一名男子作為她兒子的合法父親,而該名男子從未與女事主的兒子有任何互動。這段婚姻極為倉促,甚至在兩人見面前便已經決定要結婚。女事主原訂在20092月初飛返加拿大,為了登記結婚,她與兄長的機票要改期至20093月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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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上訴庭發現,自女事主離開柬埔寨之後,兩人未有再見面,在期間的5年內,該名男子曾最少有一次要求親身會面,但女事主以她生意忙碌、兒子要接受演講訓練,加上兒子以前去柬埔寨時患病,因此不想兒子去當地。上訴庭認為,女事主的美容店要暫時休息並不困難,她兒子每回的20分鐘演講訓練可以在柬埔寨繼續,又或找人暫時代為照顧短時間,讓她與配偶可以有親密關係。雖然女事主的住所與該名男子之間有電話往來,但無法證明兩人有通話,又或是雙方同住的家人對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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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總結時指出,當事人必須自行提出充足證據,移民上訴庭只能夠依據當事人提交的證據作出決定,不能夠越俎代庖,移民上訴庭未有忽視證據或作出不合理結論,因此駁回當事人的上訴申請。

作者: serrurier    時間: 2016-11-1 09:22 PM

移民顧問:一見鍾情 無法令移民官信服  }( u- J  O#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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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 r( [( r3 O) c公仔箱論壇多倫多加華移民留學中心總裁官國榮表示,一見鍾情或許在社會上真實存在,但當事人仍然需要提供充分的證據,才能夠令移民官相信是真實的婚姻。5.39.217.76% ?' S+ t* L: v4 I  s  f4 P" K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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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官評估一對男女是否真結婚,是基於他們的專業訓練。官國榮說,移民官憑着對真實婚姻整個過程的了解,會要求申請人提供從介紹認識、談戀愛到結婚期間每一個環節的證據。如果申請人未能提供某一個環節的資料,移民官可以讓當事人作出書面解釋,甚至給予單方或雙方面試,令當事人有機會回答疑問。移民官一般的審查程序,是首先審核文件確認婚姻的合法性和其他證據,如果當事人資料不足便會要求書面解釋,或進一步安排面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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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說,加拿大移民法非常強調的一點是,法例並不要求移民官協助申請人找尋證據,申請人要自行盡力提供充足有利資料,證明從認識到結婚的過程是真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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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如何認識,交往時的照片,期間又是否曾再去當地探訪,然後才是談婚論嫁,每一個環節都應該可以提供資料。他指出,如果只是憑着一見鍾情便結婚,社會上或許會有發生,但無法令移民官信服,只能夠拒絕批出簽證。他說,因此過埠新娘被拒簽的比率極高,如果有人單看照片覺得合眼緣,再經視頻認為有感覺便決定結婚的機率極少,所以即使情況是真實存在,仍然要按本子辦事,依移民官員的期待完成整套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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