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m0 h- L' t* ]& @; b. o當事人於2015年10月9日清晨,被警方控以不清醒駕駛及血液中酒精濃度超過80毫克兩項罪名。她被警方在現場逮捕後帶回警局,期間警方應她要求聯絡她指定的律師,但未獲回應,警方隨後聯絡當事人指定的另一名女律師,在等待其回應期間,開始對被告問話及做首次酒精呼吸測試。之後當事人指定的第二位律師回電話,與當事人談話之後,警方再進行問話及另外兩次呼吸測試。 ( y6 E; K. t0 n( Y$ l7 G公仔箱論壇+ F5 H+ n4 `9 }# C* h( r
案件於今年9月13日及14日展開庭審。辯方指警方做法侵犯其當事人憲章規定的諮詢律師權,亦無法排除合理懷疑證明她當日對警方作出的聲明和陳述是出於「自願」。控方在庭審期間請五位證人出庭,分別是一名市民目擊者,一名抵達現場的消防員,兩名分別處理車禍現場及逮捕當事人的警員,及在警局對當事人進行酒精測試的警員。辯方沒有證人出庭。tvb now,tvbnow,bttvb5 `& [' K x3 m; _/ ^5 J/ i
公仔箱論壇6 t5 y# Z; A/ d& }( M 官判首測結果不能呈堂tvb now,tvbnow,bttvb6 Q- b3 n* n8 v" E
1 m; G i! s. H5 P `法官在判詞中指,本案涉及三大核心問題。第一,控方被指未能排除合理懷疑,證明被告被捕後對警員所作出的口頭陳述是出於自願,在這種情況下,這些陳述是否應該被排除在呈堂證據之外。第二,辯方指警方未能給予被告合理的時間,等待其指定的律師回話,即是警方沒有做出合理的努力,協助聯絡被告所指定的律師,因而侵犯了被告受加拿大憲章第10條第二款所保障的及時聯絡律師獲得法律諮詢的權利。這種說法是否成立。第三,如果侵犯被告憲章權利的情況確實存在,那麼所獲取的酒測結果及被告的陳述,是否應該同樣依憲章規定不能作為呈堂證據?tvb now,tvbnow,bttvb# s& |" a. \: w4 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