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指警侵犯人權官僅接納部分證供 接觸律師前測酒精女子醉駕證據失效4 p) m3 Z0 M5 s,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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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人權憲章規定,任何人在被捕及被扣留(detention)期間,都有權利及時被告知原因、聘請及諮詢自己的律師,執法者也必須讓當事人知曉這項權利。安省一名婦女去年被警方控告涉嫌酒後駕駛,她以警方侵犯她上述權利為由,請求法庭宣布證據無效,法官在對事實細節詳細考察之後,作出部分有利於她的判決。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 t% r0 k- K-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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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於2015年10月9日清晨,被警方控以不清醒駕駛及血液中酒精濃度超過80毫克兩項罪名。她被警方在現場逮捕後帶回警局,期間警方應她要求聯絡她指定的律師,但未獲回應,警方隨後聯絡當事人指定的另一名女律師,在等待其回應期間,開始對被告問話及做首次酒精呼吸測試。之後當事人指定的第二位律師回電話,與當事人談話之後,警方再進行問話及另外兩次呼吸測試。5 I3 _! e; q: H5 s,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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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於今年9月13日及14日展開庭審。辯方指警方做法侵犯其當事人憲章規定的諮詢律師權,亦無法排除合理懷疑證明她當日對警方作出的聲明和陳述是出於「自願」。控方在庭審期間請五位證人出庭,分別是一名市民目擊者,一名抵達現場的消防員,兩名分別處理車禍現場及逮捕當事人的警員,及在警局對當事人進行酒精測試的警員。辯方沒有證人出庭。 1 B4 ]+ h) `* o: P* t公仔箱論壇 : ], P* a' R6 v9 L8 J& C: b! ~+ _0 u* B 官判首測結果不能呈堂公仔箱論壇 Q; H8 k! u* @' a6 g; N; ^
+ V6 {; k( j. F, e1 B# k5.39.217.76法官在判詞中指,本案涉及三大核心問題。第一,控方被指未能排除合理懷疑,證明被告被捕後對警員所作出的口頭陳述是出於自願,在這種情況下,這些陳述是否應該被排除在呈堂證據之外。第二,辯方指警方未能給予被告合理的時間,等待其指定的律師回話,即是警方沒有做出合理的努力,協助聯絡被告所指定的律師,因而侵犯了被告受加拿大憲章第10條第二款所保障的及時聯絡律師獲得法律諮詢的權利。這種說法是否成立。第三,如果侵犯被告憲章權利的情況確實存在,那麼所獲取的酒測結果及被告的陳述,是否應該同樣依憲章規定不能作為呈堂證據?- _- }) t" o9 F! H$ E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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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在庭審中依時間順序,列舉了被告由現場被警方拘捕,至在警局接受問話、三次酒測及聯絡和諮詢律師等所有事實細節,並參考多項判例作出最後判決:在當事人與自己律師通話前,警方所作的問話及首次呼吸測試結果,均不能作為呈堂證供。而此後進行的兩次酒測結果及被告對警方的陳述,准許作為控方的呈堂證據。作者: serrurier 時間: 2016-10-25 02:48 AM
扣留逾兩小時 三次呼氣測試 ; x& l' Q. r4 B3 B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 " O, O2 q5 n! V W% K
[attach]3481694[/attach] D" N: [$ O$ M( g9 c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法庭文件顯示,警方於案發日清晨5時03分,接報在密西沙加路及Williams Parkway發生交通事故,首名警員Lee於5時08分,接獲指揮中心指令抵達現場。另一名警員Canonico在5時15分抵達現場,當時消防員及救護車也已抵現場。Canonico於5時19分將當事人以涉嫌不清醒駕駛罪名逮捕,隨後並加控血液內酒精濃度超過80毫克(over 80)罪名。在5時28分,警方向當事人說明她有聘請律師的權利。當事人表示希望致電一名姓Sederoff的男律師。 1 Y3 t- W2 ?' s4 A tvb now,tvbnow,bttvb3 m2 Z U5 ^5 t6 v 警准等律師半小時+ i+ n, ?% a7 I6 f8 @
3 u/ M, H: B' I# d/ t5 C! [/ ]警員Canonico與當事人於5時50分抵達警局,Canonico在6分鐘之後致電Sederoff並留言。5時59分該名警員致電一名當值律師(duty counsel)並留言,6時05分當值律師回電,至6時11分與被告交談了6分鐘。在6時15分,警員再致電被告指定的律師並留言,但仍未獲回應。此後,負責測試酒精濃度的警員Scobie將被告帶至測試室。法庭文件指出,在交談過程中,警方似乎要被告確認已經與「免費」律師交談過,被告在測試室明確表示仍然只想與自己指定的律師談話。 ' u- O2 q7 V! f ^" Y' m; g; s5.39.217.76 # ~9 \* E/ \- H警員Scobie在6時20分告訴被告,只能給她「合理時間」等待其律師回電,被告問何為「合理時間」,警員回答總共30分鐘,當時只剩下10分鐘。被告同意這是合理時間。此後在警員詢問之下,被告指有另一名可選擇的律師KimSchofield。警員於是先後三次致電該名女律師並留言。5.39.217.765 O: ^/ `5 `6 L8 q. m6 Q2 T) C.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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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6時44分,警員Scobie再告知被告其聘請律師的權利,但表示已經給出合理時間,給被告等待其律師回覆,因此認為可以進行酒精測試。被告表示「可以」。在6時44分,被告接受首次呼氣測試,結果是每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為220毫克。在6時44分至49分,警員還詢問被告一些常規問題,如被告身高及醫病史等。法庭後來認為這些問題對入罪無決定影響。5.39.217.762 d8 r [5 l6 m1 o( E
9 U- [3 A) T/ ?. \( [tvb now,tvbnow,bttvb至6時49分,被告指定的女律師Schofield回電,與被告進行了約6分鐘的電話諮詢。在6時55分至7時17分(即被告與其指定的女律師交談之後),警員向被告詢問更多問題,控方認為此時被告的回答可做為證據,被告此時承認酒精令駕駛能力下降,且是造成交通意外的一個因素。不過在做出上述陳述之後,被告要求再與其女律師通話,警員於7時18分致電Schofield並留言,律師此後沒有再回電。% K3 B+ G( V6 y. j1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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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員在7時13分對被告作出第二次呼吸測試,結果為184毫克。由於首次測試結果相距太大(超過20毫克),警員表示要進行第三次測試。7時40分,在等待被告律師一直未回電之後,警方對被告作第三次呼吸測試,結果為210毫克。被告隨後向警員表示她「犯了一個大錯」。警方認為這可以作為她的呈堂證據。5.39.217.768 w" r. P- t& q1 L! 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