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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中國內地] 港籍未成年運毒犯 深圳首擬條例不起訴 [打印本頁]

作者: serrurier    時間: 2016-9-29 10:51 PM     標題: 港籍未成年運毒犯 深圳首擬條例不起訴

港籍未成年運毒犯  深圳首擬條例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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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一名潘姓未成年男子,早前為賺取帶工費,幫助他人攜帶40120毫升裝的止咳水,入境深圳時被海關當場查獲,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其行為已構成走私毒品罪。惟鑑於潘男犯罪情節較輕,或被判囚1年以下刑罰,加上認罪態度良好,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廣東省深圳市人民檢察院近日決定對其作出附條件不起訴,並規定其考驗期為6個月。這也是深圳市檢察院首次對港籍未成年疑犯作出附條件不起訴決定。& A# R: @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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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內地相關法律規定,在考驗期內,人民檢察院需對被附條件不起訴的未成年疑犯進行監督考察,惟由於潘男為香港居民,在內地缺乏監督考察的條件,加上檢察方無法到香港對其進行監管,故深圳市檢察院經篩選比較後,決定與香港善導會合作,建立香港戶籍未成年疑犯的幫教體系,由香港善導會承擔香港戶籍附條件不起訴未成年人的矯治和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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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2 y4 }9 b; o$ U  r/ M, a, A* b, V; x潘男及其法定代理人簽署了《被附條件不起訴未成年人承諾書》和《香港善導會服務協議書》後,已回到香港,接受香港善導會社會服務中心矯治和教育,定期向深圳市檢察院匯報接受矯治和教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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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1 S8 B/ T" ^+ d" F, m9 d+ Z% H據了解,如果潘違反相關規定,深圳市檢察院可以撤銷附條件不起訴決定,起訴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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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深圳毗鄰香港,近年涉及香港戶籍未成年疑犯的刑事案件有所上升,深圳市檢察院負責人指,未來將進一步探索推進深港兩地,在未成年人犯罪幫教與預防方面的合作模式,彌補深港兩地在司法合作上的空缺,積極推進實幹型、創新性、示範性的特區檢察機關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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