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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時事討論] 人民日報人民時評:寬嚴相濟體現司法進步 [打印本頁]

作者: qqonqq    時間: 2016-9-7 09:33 AM     標題: 人民日報人民時評:寬嚴相濟體現司法進步

9月5日電/認罪認罰“從寬”,應限定在刑法規定的量刑範圍內。試點開展這項制度,也應以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為前提,而不能降低定罪證明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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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 X0 T: G. P8 b  為進一步落實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9月3日閉幕的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決定——授權在北京、天津、上海等18個城市開展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工作,試點期限為兩年。這項制度將對我國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產生重大影響。 tvb now,tvbnow,bttvb8 Z" g  [% Y* t" D3 }! V9 o$ g! V$ `) w

$ j7 L- i: N$ |* b( ztvb now,tvbnow,bttvb  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和一般理解上的“坦白從寬”略有區別。它是指,如果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同意人民檢察院量刑建議並簽署具結書的案件,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從寬處理成立的前提,不僅要求如實供認犯罪事實,還包括對懲罰措施的接受,而且需要和受害人諒解制度結合起來使用。換句話說,認罪認罰“從寬”並非沒有邊界,而是限定在刑法規定的量刑範圍內。試點開展這項制度,應以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為前提,而不能降低定罪證明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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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是落實寬嚴相濟基本刑事政策應當邁出的一步,對於緩解“案多人少”矛盾、優化司法資源配置、提高司法效率,效果不言而喻。而從司法實踐來看,它對促進司法公正也有直接作用。儘管我國不少法律條款都有自首、坦白等規定,但缺乏一個內涵嚴謹、外延清晰的總體規定,也沒有設置明確的審查機制,以致司法機關對犯罪嫌疑人是否“認罪”的認識不統一,對案件採取的從寬處罰措施和幅度也不統一,司法效果難免因人而異。而認罪認罰從寬試點有助於在實踐中統一司法裁判標準,更好地保障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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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寬嚴相濟的關鍵,在於把握好從寬與從嚴的平衡。從司法效果看,實體上從寬,派駐法律援助值班律師等制度設計,更有利於保護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權利;而程序上從簡,則是出於提高司法效率、降低訴訟成本的考慮。然而,這不意味著,被告人、嫌疑人認罪認罰,可以降低法院、檢察院在審查案件事實、防範冤假錯案、正確適用法律方面的責任。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是這一制度有效運轉不可或缺的前提。正因此,嚴格的監督程序、明確的追責制度也是試點方案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當前,社會公眾對這一制度仍有許多疑慮,比如會不會變成“花錢買刑”,怎麼避免出現“被迫認罪”等情況,防止出現“權權、權錢交易”等司法腐敗問題,這些並非杞人憂天。事實上,讓從寬處理的司法導向由籠統含混走向具體清晰,正是這一試點的最大挑戰,也是其價值所在。 5.39.217.76/ F' V% d4 Q! E+ P

$ a" J8 G/ Y+ h4 L2 s; ~1 J( [認罪認罰從寬,是一種致力於多贏的制度設計,可以在不降低辦案質量的同時有效節約司法資源,在彰顯司法理性的同時更好保障司法人權,有利於修復社會關係,促進社會和諧。社會需要形成這種意識,即“認罪認罰從寬”並非嫌疑人、被告人的義務,而是他們理當擁有的一項權利,無論行使或放棄,都應獲得制度的支持。全面把握這一制度的內涵,加深對我國刑事司法實際的理解,才能以務實的改革不斷豐富發展司法理念,促進司法文明進步,進而推動全面依法治國的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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