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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內地]
電信詐騙不能只靠實名制“廣撒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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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qqonqq
時間:
2016-8-31 07:33 AM
標題:
電信詐騙不能只靠實名制“廣撒網”
8月30日電/近日,山東臨沂“准大學生”徐玉玉遭電信詐騙後死亡一案在社會上受到廣泛關注。根據最新消息,涉及該案的6名犯罪嫌疑人目前已全部落網。希望這條消息可以給已逝的年輕生命帶來些許慰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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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此同時,頻發的電信詐騙案讓“實名制”這個話題再次升溫。通過近期的幾起案件來看,實名制在打擊電信詐騙中確實起到了“追根溯源”和保障作用,把住了准入的“第一道關口”,但是僅憑這一招來實現徹底打擊電信詐騙的“頑疾”是明顯不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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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電信實名制已經全面推開落地,電信詐騙分子仍然可以使用虛假的身份信息或者盜用他人身份證件來購買實名制電話卡,公安機關打擊電信詐騙犯罪的“精准定位”難題依然存在。況且,又有多少詐騙分子會使用自己真實的身份信息去購買電話卡行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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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公民身份信息的所有者角度來看,不管是傳統的中國聯通、中國移動等實體電信運營商,還是發行備受詬病的“170號段”的虛擬運營商,電信服務的上游機構一直掌控著大量用戶的實名身份信息,其中也包括大量的零售經銷網點。隨著實名制的推廣落實,這些運營商所掌握的公民身份信息數量定會水漲船高。一旦在某個上游環節出現問題,廣大公民的身份信息安全同樣會面臨被洩露的風險。實名制的落地離不開電信運營商嚴格遵守職業道德和完善的行業法規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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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公民身份信息,有效遏制電信詐騙,不能只依靠實名制提供的身份信息來被動追溯犯罪分子,更需要從法律層面主動“亮劍”,依法懲治電信詐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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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來,我國著手構建保護公民個人信息的法律體系。2012年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頒布《關於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將公民個人電子信息保護納入法律層面。2013年7月,工信部制定出台《電信和互聯網用戶個人信息保護規定》。此外,去年底開始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中也專門新設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其中對於犯罪嫌疑人的判罰最高可達7年。這些法律法規的制定對於震懾電信詐騙犯罪分子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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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步,在期待進一步完善立法的同時,對於電信詐騙案件的責任歸屬也應進一步細化。打擊電信詐騙,並不是公安部門的一家之責,需要對涉及到的電信運營商、銀行金融、網監、工信、司法等各部門各環節加以統籌協調安排,創新工作體制機制,同時也需要劃分清楚責任歸屬,實現該行動時行動、該問責時問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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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詐騙已經進入“精准”階段,僅靠實名制一招來“廣撒網”已經無法實現對犯罪分子的有效打擊。只有建立長效機制,統籌協調相關部門,充分發揮法律的力量才能實現從根本上遏制電信詐騙的泛濫,為公民信息安全打造堅固的“防火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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