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 d, O% r* Z C G公仔箱論壇 王先生表示,在小王受傷後,他們主動施救。“不能證明外傷是由我導致的。任何足球比賽都是高度危險和激烈對抗的體育運動,原告自動參加應對可能的風險有一定預知。我在整個比賽過程中行為合理合法,屬合理競技範圍,沒有違規或加害行為,不存在故意或過失傷害,沒構成侵權,所以不該承擔任何賠償責任。”對此,被告校方表示意見一致。截至發稿,庭審仍在繼續中。 0 S) b- P' u# Z8 I" }4 X5.39.217.765.39.217.76/ u% N6 P6 Y k T
庭外採訪 5.39.217.76( [0 x( R/ M: c5 f4 m5 N
N, t Q8 R; O. T, n& D8 p4 e5.39.217.76 有些球場犯規 並非法律上的過錯 7 p$ K) ^4 s3 J8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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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中的傷害時有發生。此前海淀法院東升法庭審理的一起官司中,蒙某因在中國礦業大學球場進行的足球賽中右腿脛骨骨折,向踢傷自己的王某索賠醫療費等共4.8萬餘元。海淀法院最後酌情判決王某給付補償款5000元。法官庭後稱,體育比賽尤其是足球賽對抗性強,作為從事此項運動的人員均應知曉這存在一定危險性,參與此項運動時,應具有承擔受傷等風險後果的意識。比賽中,蒙某的人身確實受到損害,基於公平的原則,王某應予適當經濟補償。 5.39.217.767 [+ M+ p- T7 a' R. [0 J- j% L
6 o- k; y" A' |- N5.39.217.76 北京市國聯律師事務所曹恒民律師認為,“有些球場上的犯規,並非法律意義上的‘過錯’。在規則允許範圍內,包括犯規在內的‘過錯’均應被認為‘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