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o9 i- X) `# S; ]; F9 c5 u公仔箱論壇問題是,怎麼樣才算是符合公眾利益?法案沒有清楚說明,誰說了算?當然是政府說了算……執政黨成為了闡釋什麼是公眾利益的唯一判斷者。它也可以把任何民間反對的聲音,包括任何反對團體的存在,套上不符合公眾利益的帽子,就可以名正言順地被消滅掉。」 + E8 Z+ K+ }5 u l7 k* V/ `公仔箱論壇) m* w2 B0 L x% i1 c
事實上,官方對於法案「沒有新元素」的說法,頗有商榷空間。按 The Online Citizen 的說法,法案的第11節,將受管制的範圍擴至網上言論。此外,法案所訂的最高刑罰,亦比以往案例嚴峻。新法案之下,一旦犯上藐視法庭罪行,罰款可達十萬坡幣、監禁最長三年,且可同時罰款判監。tvb now,tvbnow,bttvb' X5 s! ^. _+ f9 p l&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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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往案例,亦難免令人懷疑新法案是否如官方所指,不會「限制社會批評法庭判決與法律的自由」。2010年,英國記者論及新加坡死刑的著作,被指「抨擊新加坡法庭的權威」,經高等法院裁後,被判監六星期、罰款坡幣20000元。2008年,《華爾街日報》文章被指暗示新加坡司法機關存有偏見、偏袒與並非獨立,因而被罰款坡幣25000元。2015年,有新加坡博客同樣因博文指司法機關偏袒,被罰款坡幣8000元。+ {# y5 Y+ S7 C
2 d, \6 p1 B# G. A/ {3 d# b公仔箱論壇近日,香港媒體 Hong Kong Free Press 刊載了新加坡自由傳媒人Kirsten Han 的文章,當中亦舉了一個例子:2013年,在新加坡進行「非法罷工」的中國大陸巴士司機被政府刑事起訴期間,曾得獎的記者與影片製作人 Lynn Lee 訪問他們,並在博文引述其說法,指這些司機曾被新加坡警察粗暴對待,且也有提到自己曾向相關政府部門跟進司機們的指控。接下來新加坡警察盤問這位記者多時,並搜索其家。數月後,這位記者收到總檢察署的警告信,信中指記者「藐視法庭」。Kirsten 因而在文章問,社會真有空間以「平衡準確」的報導,避過「藐視法庭」的指控與刑罪嗎?公仔箱論壇9 J# i2 s2 _; v
- R, \) q0 ~- Z9 k; G) C) k& }Kirsten 同時指出,法案諮詢期短,一讀完成後一天,才展開網上公眾諮詢。The Online Citizen 文章 No Cooling-Off day for voting on Contempt of Court Bill 也有提到,法案辯論在週一晚上延至超過九點,趕在週一通過。如此倉卒並非必要,不免令人聯想,這與週三余澎杉(Amos Yee)的審訊是否有關。 6 d& s6 n+ d& O1 l- `0 P- m5.39.217.767 ~6 @# X! v) R9 P
以法治國與社會發展的矛盾新加坡《司法維護法案》的本質與意義,可從三點思考:第一,從新加坡立國後的行政司法關係發展脈絡,察看法律之於國家的功能;第二,法律與法庭裁決,是否需要被監察;第三,社會自由對新加坡發展的價值。 ; `. V" Q2 {( l" f% O% m6 g$ p公仔箱論壇 6 \ ]: _1 h3 u# f" S. E去年曾在文章推介學者 Jothie Rajah 所著、由劍橋大學出版社出版的 Authoritarian Rule of Law: Legislation, Discourse and Legitimacy in Singapore。當中相關且重要的一點,是法律之於權力機關,可以有兩種不同功能:一、法律被轉化成政體鞏固與延伸權力的工具;或二、法律被用以限制政體權力、保障個體意志的各種自由。上述書名已然暗示,新加坡的法律功能屬前一類。故此,有關條文檢控準則含糊、法案能為政府擴權、以穩定之名增加對社會的政治操控之類的憂慮,其實可以理解。: z+ Y E: T5 r d7 @6 {2 U% \& 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