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i$ J- p) f+ o F9 l “見蛇不打三分罪”。就像舉報貪腐,不因情人關係、層級矛盾而影響性質判別。打假也是一樣,既然有求償權,既然合乎程序正義,既然裨益公共利益,既然20多年也不曾出現13億人蜂擁從事職業打假行業——那麼,適度規範而不是輕率棒殺,可能更契合法律關係調整的本心。何況,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表示:“知假買假”這樣的行為,不影響行為人主張消費者權益。既然條例拿出來是徵求意見的,那麼,眼下來說,消法斷然謝絕“職業打假”,顯然心太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