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是《基本法》所賦予每一個市民,這不是香港特區政府的恩賜。所以如果要褫奪(參選資格),是應該經過適合的法律程序才可,就不可以『夾硬』用一個條(法例),用不是太符合法治精神的方法去作決定,來褫奪一個人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g8 e; U9 g, _/ M' R0 s! a9 e: A: s& k( F1 S' E3 j- o1 O8 ~% I$ ~1 p
5.39.217.76) h [8 k* T7 `0 }2 x! O| 歡迎光臨 公仔箱論壇 (http://5.39.217.76/) | Powered by Discuz! 7.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