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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時事討論] 吳靄儀: 篩選侵犯選民權利 [打印本頁]

作者: felicity2010    時間: 2016-7-26 10:03 PM     標題: 吳靄儀: 篩選侵犯選民權利

吳靄儀: 篩選侵犯選民權利# \' E# S( A/ }* N' w* Q: |9 \" @: ^3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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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委會無端要求參選人在簽署提名表格內的聲明之外,還要簽署「確認書」,而選舉主任更以須決定參選人的聲明是否真誠為名,進一步要求提供資料,以決定其提名是否有效。全人類都可以看到這是透過選舉主任進行的政治審查,是如假包換的篩選。反對行政長官選舉設篩選的人,應該更強烈反對將篩選手法強行加諸香港立法會選舉制度,因為涉及的絕不止於某些政治人物的參選機會,而是侵犯了所有選民的選舉權。人權公約及基本法訂明,選民有在公平公開的選舉,自由投票選出他的代表。篩選的機制,審查參選人,禁止符合法定要求的參選人參選,即是剝奪選民透過票箱表達意願的權利。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6 [/ y! P5 X; s8 V  a% d

/ P5 s: A& V" e' I; I& s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 舉個極端例子,假如選舉主任否決了所有報名參選的人的提名,只剩一人,那麼這個選區就等於沒有選舉,選民的選舉權完全落空。同樣道理,否決所有支持某種政治理念的參選人,或選擇性否決個別參選人,即是違憲違法,剝奪選民的權利。
. X0 X8 g8 [; }, V# _9 w2 M5 m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5.39.217.76: s3 w3 M  k5 |3 C
  過去,參選人只須符合法定條件,簽署據法例要求的提名表格,提名即屬有效,這些要求是客觀而公平、中立的,例如年齡、永久居民身分等。選舉主任的職能只是查核有沒有正確填寫及提名人資料是否正確、參選人有沒有簽署法定要求聲明,便可決定提名有效。法例從來沒有要求選舉主任審查聲明是否真誠、參選人過去言行是否可能與聲明內容相牴觸等等。觀其言行,決斷參選人的真誠與否、與基本法條文與精神相符合與否,是選民的權利,透過票箱行使。參選人違反聲明、違反誓言,自有法律上、政治上的機制制裁。這是一套行之已久的制度,亦是符合民主選舉制度的起碼條件。是以設讓選舉主任審查參選人的政治理念,已是徹底地、系統性地破壞了整套選舉制度,這當然直接打擊每個香港人的權利。( _8 q0 D% J- @) W- y( n

  v7 v! X- a1 p% S( K1 ?) F現時政府宣稱這是防止鼓吹港獨人士參選,但對於不鼓吹港獨,甚至反對港獨的參選人,他們的權利仍受侵犯,因為他們有責任維護言論自由,即使他們反對甚至厭惡有關言論,如果參選人必須支持審查機制才合參選資格,堅守原則的參選人就一律會被否決,結果選民只能在公開表態順從政府指示的參選人之中作選擇。我們真能讓香港的選舉制度,一夜之間徹底變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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