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靄儀: 篩選侵犯選民權利 U- N. _ y( D3 O: g4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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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 n, p1 r c: z4 ^6 z選委會無端要求參選人在簽署提名表格內的聲明之外,還要簽署「確認書」,而選舉主任更以須決定參選人的聲明是否真誠為名,進一步要求提供資料,以決定其提名是否有效。全人類都可以看到這是透過選舉主任進行的政治審查,是如假包換的篩選。反對行政長官選舉設篩選的人,應該更強烈反對將篩選手法強行加諸香港立法會選舉制度,因為涉及的絕不止於某些政治人物的參選機會,而是侵犯了所有選民的選舉權。人權公約及基本法訂明,選民有在公平公開的選舉,自由投票選出他的代表。篩選的機制,審查參選人,禁止符合法定要求的參選人參選,即是剝奪選民透過票箱表達意願的權利。 + n7 g4 K8 b/ {1 M; [4 W- m9 k公仔箱論壇 . ^1 p8 o* Y. Y( K4 X 舉個極端例子,假如選舉主任否決了所有報名參選的人的提名,只剩一人,那麼這個選區就等於沒有選舉,選民的選舉權完全落空。同樣道理,否決所有支持某種政治理念的參選人,或選擇性否決個別參選人,即是違憲違法,剝奪選民的權利。tvb now,tvbnow,bttvb0 f) A. d9 M, H2 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