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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洲]
7個月賺500萬 7萬現金買保時捷 亞裔安省賣大麻 稱將合法圖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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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rrurier
時間:
2016-5-30 04:55 AM
標題:
7個月賺500萬 7萬現金買保時捷 亞裔安省賣大麻 稱將合法圖脫罪
7
個月賺
500
萬
7
萬現金買保時捷
亞裔安省賣大麻
稱將合法圖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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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將卑詩省非法種植大麻運到安省銷售的販毒集團,在短短
7
個多月內涉及交易金額接近
500
萬元。當中
4
名亞裔被告近日分別被法庭判入獄
15
個月至
2
年不等。檢控官表示,流入市面的毒品價值數以百萬元計。雖然聯邦政府推動大麻合法化是勢在必行,但並不意味現時販賣大麻不犯法。本案毒犯以此為藉口企圖脫罪,理據不被安省最高法院接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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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省最高法院表示,安省亞裔有組織犯罪特遣隊與卑詩省執法部門合作,在
2012
年
4
月
1
日至
11
月
6
日展開「利是行動」(
Project LieSee
),拘捕
13
名疑犯;其中
4
名被告不認罪,經法庭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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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指出
4
名被告沒有要求控方傳召證人,而是經由代表律師以控辯雙方案情同意書(
Agreed Statement of Facts
;
ASF
)進行審訊。各被告完全明白控辯雙方案情同意書可能令他們被判有罪。法庭依據控辯雙方案情同意書,判被告串謀運毒、販毒和藏有犯罪收益等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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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磅大麻價格達
3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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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文件顯示,「利是行動」的調查發現每個星期有數以百磅計的大麻,從卑詩省運到安省,再經速遞公司將大筆現金運返卑詩省。案中
3
名居住在安省的被告在多倫多和倫敦市銷售大麻,另一名在卑詩省落網的被告是受集團姓林首腦(不在本案被告之中)指揮安排出貨。每磅大麻價格
2,500
元至
3,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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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控官表示,流入市面的毒品價值數以百萬元計。警方在收網時搜獲
50
萬元現金,調查期間取得法庭搜查令,截查從安省到卑詩省的速遞內發現超過
200
萬元。因此控方相信,集團首腦在調查期間經速遞的金額接近
50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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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指出,首被告與集團首腦關係密切,兩人居住同一幢多層共管大廈,首腦為他管理金錢。雖然首被告在多倫多大量販賣的大麻來源是滿地可,但警方在監視期間發現他數十次攜帶行李箱或袋進出林姓首腦的單位,懷疑是現金或大麻。他被捕時有
20
萬現金,並曾以
7
萬元現款購買一輛保時捷跑車。警方在他父親租用的貯物間搜出
200
磅大麻。警方監聽也發現他指使父親從貯物間取大麻,並分發到多倫多等多個地方。其父親在另外的審訊中被判入獄
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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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被告每個星期向首腦買大麻在倫敦市銷售,其中一次訂貨
72
磅。警方的監聽發現他商議大麻的質量和講價,由卑詩省的第四被告傳大麻的照片給他。第二被告被捕時藏有
10
磅大麻。法庭獲悉他是在調查行動後期,警方從監聽電話時才發現他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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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被告多市經營餐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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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被告在多倫多販賣的大麻經貨車司機運送。警方在他所租的一個貯物間搜出近
40
磅已經分裝好可以發售的大麻,並在他居住的柏文內找到
1.5
磅大麻,又在柏文大廈的貯物間搜獲超過
28
磅大麻。他與第二被告一樣,也是警方在後期的電話監聽時才發現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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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在判刑時指出,由於
4
名被告落網後都曾經被長時間軟禁家中,因此可以獲得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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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說,第四被告雖然沒有販毒,但在案中是安排發貨和收錢的角色。被告原本在卑詩省開建築公司,因為軟禁不能夠離開安省而倒閉。不過他在多倫多經營餐館很成功,聘用
42
名員工,由於曾經是難民,也盡量僱用難民,並且捐出不少錢予慈善團體協助難民和其他有需要的人;所以量刑時也考慮到這項減刑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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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最後裁決,扣除減刑後首被告入獄
2
年減一天;第二被告和第三被告各入獄
15
個月;第四被告入獄
18
個月。
作者:
serrurier
時間:
2016-5-30 04:56 AM
指若合法化
判刑不公平
律師求休庭
法官不賣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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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邦政府計畫推動大麻合法化是勢在必行,並不意味現時販賣大麻不犯法。毒犯以新上台的聯邦政府即將推行大麻合法化為藉口企圖脫罪,理據不被安省最高法院接納,
4
名被告要入獄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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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判案時指,被告經定罪後不久,但尚未到量刑聆訊時,聯邦政府改朝換代,被告代表律師要求休庭,等待預期的大麻在加拿大的合法地位。辯護律師聲稱如果藏有大麻即將在加拿大合法,便毋須刑罰以對大眾產生阻嚇作用,對其當事人的所作所為判刑也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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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表示量刑聆訊曾因為各種原因休庭,但從未有人以此為由。他衡量適當刑期時,也不會考慮這個論點以免有違法治。法制是民主的基石,銘刻在加拿大人權憲章的序言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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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法官憑
有可能改革的主觀感覺拒絕使用法規,是嚴重損害法治,令人對法律的執行與否產生極大的混淆。上訴庭在
2009
年的一宗案件判詞中指出,法官可以有個人和政治見解,但不能隨意將這些觀點用在審訊和判刑決定。法官受限於應用有效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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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表示,正如法官不能夠揀選他們所使用的法律,公眾也不可以自由選擇需要遵守的法律,即使是幾乎肯定很快便會作出改革。在目前情況下,起訴裁量權(
Prosecutorial Discretion
)和行政赦免(
ExecutiveClemency
)是唯一合法的緩期執行途徑,而非司法審查。因此他必須嚴格遵循「毒品管制法」(
CDSA
)和習慣法原則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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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有人利字當頭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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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表示,涉及大規模毒品交易的量刑,首要有一般性的阻嚇作用和譴責,無數個案支持這種手段。不過,主控官亦承認,法庭極少處理大規模商業性質的大麻交易。因此,他以種植大麻的個案作為判刑的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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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依據
2013
年一名越裔毒犯被判入獄
20
個月的案例。該名毒販與
4
個大麻種植者有生意往來。當時的法官在判案時指出,涉及大麻種植活動的人,包括種大麻的人、協助和隱瞞非法活動的人,都賺取巨額利潤。因此,刑罰必須要能產生阻嚇作用,防止有人利字當頭以身試法。這種行為也必須予以譴責。因為被告是自覺性選擇為了大筆金錢參與非法活動,妄顧對社會和他人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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