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P) w+ d! r, Y8 Z! l4 I* T的而且確,公約第19(3)條訂明「保障國家安全」為其中一個限制言論自由的合法目的。問題是,政府在什麼情况才可基於「國家安全」限制甚至以言入罪?5.39.217.767 c: [; \) Y3 ~5 }# w0 m$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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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 先,公約第19(3)條訂明,凡是限制言論自由,須「由法律規定」,且為合法目的「所必要者為限」。而終審法院在2005年梁國雄案,解釋「由法律規定」 即是法律必須「清晰明確」,而「必要性」即應用相稱性測試,即是有關限制必須與其中至少一項合法目的有合理關連及限制方法「不得超越為達到有關合法目的而所需」(註3)。換言之,限制須有明確法律,且出於必要,合乎比例。2 A7 \1 Z o$ E7 r, h
( y; O( }& x3 J2 J. {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我們亦可參考《錫拉庫扎原則》(1984)。它由國際法學專家制定,以 解釋公約有關限制權利的條文。香港終審法院亦有引用(註4)。其原則29訂明「只有在保護國家存在或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免受武力或武力威脅時」,政府才可基於國家安全限制部分權利。換言之,沒有構成武力或武力威脅的言論不受此限。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0 l+ U, {" j: K' T/ N ^+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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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由國際法及人權專家制定的《約翰內斯堡原則》(1995),更具體訂明基於國家安全限制表達自由的原則。其原則1(2)訂明,若政府基於國家安全限制言論自由,「必須具保護合法國家安全利益的真正意 圖及保護效用」。原則2解釋除非其真正意圖和明顯效用是「保護國家存在或其領土完整,免受武力或使用武力的威脅」或保障其「回應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的能 力,無論該武力來自外界軍事威脅,還是內部煽動以暴力推翻政府」,否則基於國家安全作出限制並不合法。原則6更訂明,若要懲罰威脅國家安全的言論,「符合 原則15及16,政府能證明該言論(a)旨在煽動即時暴力;及(b)有可能煽動該等暴力;及(c)言論與發生該暴力的可能性,有直接及緊貼的關聯」。而原 則7訂明,和平表達包括倡議「非暴力方式改變政府政策或更換政府」,並不會視為對國家安全構成威脅。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 E; a, n' }7 O
換言之,若純粹討論或倡議港獨思想,理應屬表達自由保障範圍。一旦涉及煽動即時暴力,其言論可受到限制。tvb now,tvbnow,bttvb; J& ?& L4 }9 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