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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時事討論] 明報社評:鉛水報告應全面公開 隱蔽內容將被指包庇 [打印本頁]

作者: felicity2010    時間: 2016-5-12 07:00 AM     標題: 明報社評:鉛水報告應全面公開 隱蔽內容將被指包庇

明報社評:鉛水報告應全面公開隱蔽內容將被指包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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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陳慶偉法官主持的食水含鉛超標調查委員會已經完成工作,向特首梁振英提交了報告。不過,特首暫時未打算全面公開報告,只說「政府會仔細研究報告內容,並會就報告公布方式及其他相關事宜,包括是否需要作任何遮蓋,向律政司尋求法律意見」云云。食水含鉛超標涉及重大公衆利益,市民有權知道原因和什麼人須承擔責任;鑑於政府 就南丫海難調查報告的操作,有「保護」犯錯海事官員之嫌,若政府最終決定不全面公布鉛水報告,除非有足夠必需理由,否則會再一次引起隱瞞事實和包庇失職官員的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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鉛水事件緣由不複雜公仔箱論壇- f3 U- @! h- F8 ?
水喉匠承建商未被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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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6、7月間,鉛水事件由政黨介入揭發,其後政府跟進處理,受影響公屋居民衆多。不過,根據已知資料,情况並不複雜,主要是承建商和水喉匠用了含鉛焊料焊接水管,導致食水含鉛超過世界衛生組 織的標準。政府的處理,除了檢驗水質,為受影響居民提供臨時食水、安排居民到醫院驗血並跟進理療之外,迄今就追究責任方面,未見有大動作。已知「問責」舉措,是3名涉事水喉匠被除牌,水務署把他們的名字剔除出「持牌水喉匠名冊」。另外,涉事承建商一度被禁止參加房委會的投標,多已「停賽」完畢,可重新參加投標作業,還有是4家承建商在政府串連下,同意共出資2000萬元,補償受影響居民的水費開支。除此之外,政府就追究鉛水責任,於法人層面並無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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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件揭發約10個月,當局並未開展任何刑事調查。當然,不排除調查委員會達至有人須承擔刑事責任的結論,屆時將促使當局要調查和檢控。因此,特首對公布調查報告的考慮,不能說沒有理據,只是按已經披露的資料(包括證人在調查委員會的供辭),已知導致鉛水損害屋邨居民健康,主要由於《水務設施條例》並未與時俱 進,未能達至更有效監管;另外是涉事官員行政失當,都與官員怠惰敷衍塞責有關。5.39.217.760 [5 ^5 e" s)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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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務設施條例》於1975年實施,歷經41年從未修訂過, 其間物料和含鉛標準幾經改變;例如關於供水鏈含鉛,有水務官員表示並非秘密,並表示水務署沿用英國的配件要求標準,若配件符合標準,食水就不會含鉛超標,云云。然則,若燒焊物料含鉛在標準之內,是否也可以用?舉出此事例,旨在指出英國標準未能適用於物料和工藝的改變,說明水務官員死抱「老皇曆」,不思修訂 條例以符合新標準。至於水務官員行政失當,例如歷來持牌水喉匠毋須向水務署申報含鉛焊料,揭發了鉛水之後,水務署才「補鑊」,規定須一併申報;二是水務工程須經水務署檢測包括水質合格,這是樓宇獲發入伙紙的必要程序,據知在鉛水事件揭發前,水務署對水質的檢測並不包括是否含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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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員怠惰行政失當  g' [5 n/ w  X2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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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x* l4 n3 d. R9 A上 述情况顯示,水務署就食水是否含鉛、含鉛量是否超過世衛標準,長期以來少有作為,盤根究柢就是水務官員長期官僚怠惰、不思進取的結果。在公務運作體系,官員只要按程序辦理,即使出事,也是程序有問題,個別涉事官員或公務員很容易「甩身」。我們指出這一點,主要說明政府就鉛水事件,既然對水喉匠、承建商都無 法追究刑事責任,對水務官員更加不可能法辦。職是之故,除非調查報告就刑事責任有重大發現,否則律政司不應建議隱蔽或遮蓋部分內容,應讓公衆與社會知道鉛水為禍的前世今生。公仔箱論壇- q9 R, s2 h4 ^3 Z

% N2 x. {5 o1 {9 P, T  W7 c5.39.217.76近年,專業職系部門捅出大紕漏,以海事處矚目,南丫島海難暴露海事處人員長期疏忽職守、馬虎塞責,這在獨立委員會的聆訊和結論已經充分說明,反映海事處長期管理不善而流弊叢生。民航處則是另一個「獨立王國」,主事官員竟然可以凌駕制度,在興建新總部和內部裝修設施等自把自 為,箇中存在大量虛耗浪費。鉛水事件揭示水務官員的角色和作為,相信調查報告有較全面觸及,讓公衆知悉,可以起到警惕官員、促使部門提升的作用。政府部門與部門中人的異化都有一個共通點,就是上樑不正下樑歪,部門中人結成命運共同體,官官相護;政府要打破官場陳規陋習,公開讓市民知道真相從而監督,是有效 做法之一。政府應該全面公開鉛水調查報告,切勿出現部分留中不發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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