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時事討論]
王岸然: 港獨論挑戰叛逆與離叛罪
[打印本頁]
作者:
felicity2010
時間:
2016-4-28 12:12 AM
標題:
王岸然: 港獨論挑戰叛逆與離叛罪
王岸然
:
港獨論挑戰叛逆與離叛罪
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 `: d5 h) p8 h, b `! M" s( ]# S
5.39.217.767 I% Q/ w2 I4 L; O
. j6 l9 y' G/ a4 k: `5.39.217.76
港獨論已是香港論政第一時尚,不加入討論者無以自稱評論員,但筆者認真提醒所有揸筆和出版人一句,追求言論自由的重要性從來高於法律,只敢反對港獨而不敢持正面支持態度的評論或報道者,無顏面自詡維護言論自由。坦白一點說,言論自由只以法律為分界線,支持港獨的言論可以構成犯法的,是可以終身監禁的。筆者先 立此存照,是犯法也應照幹!
& b: ]: ^3 _6 y9 {( s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
) Q/ I3 U8 d3 t2 V6 ]1 y
國內法學界熟習的是大陸法系與中國國情之內的政治現實,那是法例條文沒有正面包括的情況下,也可以用法理「類推」為犯法的制度;更何況國內權大於法,政府指令要告入的罪,沒有不入罪的可能,用這一經驗紙上談兵地審視香 港法例,於是出現《人民日報》以讀者提問回答的方式,提醒香港政府港獨論已經觸犯《刑事罪行條例》,自然是向港府要檢控港獨論者施加壓力。
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 X# {. {3 O( U3 r" @8 V7 k
7 ?9 b# a2 \5 @6 a9 h4 Ftvb now,tvbnow,bttvb
律 政司與保安局局長的回應也算玄妙,分別是將會從四方面研究是否犯法,以及把球踢回港獨論者,叫大家覺得是否犯法,可自行問問律師。筆者
10多年前反23條立法時的立場跟現時一樣,認為對的便去做,特別是言論自由,專政的人說你是煽動,法庭不公正,一樣可以判你罪成,揸筆的人絕不可以因為害怕以言入罪便迴避 問題。要麼便對着幹,暢所欲言,自由報道民之所欲知的新聞;要麼發揮另類言論自由,加入反對港獨之列,有論點的筆者一樣會尊重。無事生非,加入促使政府檢控及當中共傳聲筒者,筆者及有志之士大家齊聲討這類人為「港奸」!
b' c. f/ P) P5 @3 h
- X* l9 u5 I1 j
大家要明白,全世界的社會 皆與時並進,中國也已經取消惡名昭彰的「反革命罪」。普通法中有很多維護皇室政權的舊法例還存在,例如煽動對英皇仇恨不敬、離叛(
disaffection)也算罪行,更別說叛逆罪了。上網一查,英國以叛逆罪(treason)把人問吊已是上世紀三十年代的事(宣傳法西斯推翻英皇 政權);煽動叛亂罪(sedition)也是七十年代初有3人被控招收人馬加入北愛共和軍爭取獨立,結果控罪取消,改控違反《公安法》。英國的法律改革委員會(Law Commission)一直建議取消此罪,因已過時和多餘。
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 g& J" q$ N F2 Z u2 B4 E! T- o
7 y4 o ?- e# f# g3 a2 f0 d. |! E5.39.217.76
美國亦然,越戰時不少人公然發表支持北越的言論,反對戰爭的也沒被控叛國罪;「九一一」後,有人公然自稱為拉登支持者,呼籲人民加入對美國的聖戰;以至近年的斯諾登洩密,美國右派皆促請政府控以叛國之罪,最終也沒成事。
tvb now,tvbnow,bttvb3 }7 G0 b1 g0 D! }$ {
; w) h" T# G2 i# _
必 須指出的是,爭取獨立只是分離主義,層次更低,在世界普通法範圍之內,早已不是犯法之事,但在香港理論上還可以是,是有待經法庭或立法機關加以廢除的舊法例,有關法例一如《人民日報》所說的是寫在香港的《刑事罪行條例》之內,讀者可以自己看看。《法例
200章》由於是普通法罪行,最高理論上可判終身監禁。
- O' \/ ^% w, { a+ v9 F
* I5 V, w3 g0 \$ Ntvb now,tvbnow,bttvb
《刑事罪行條例》第
2至第10條,保留普通法中叛逆(treason)、煽惑叛變(incitement to mutiny)、煽惑離叛(incitement to disaffection)、煽動叛亂意圖(seditious intention)等罪,與一般人的理解不同;由於23條還未立法,故此分裂國家(secession)未成犯法之罪,所以組織政黨宣傳獨立,本身還不 是犯法之事,但被指煽動煽惑離叛或叛亂的行為,皆有現存的普通法「惡法」用作檢控,只是能否罪成而大有疑問。這當然不容易告入,但濫告很容易,而藉濫告阻嚇公民的抗爭行動,梁振英政府這幾年來大量進行了,中共希望港府用上述條例進行檢控,以收白色恐怖之效的用心其實明顯,請勿等閒視之。
tvb now,tvbnow,bttvb0 d2 @8 S) R3 [ O: t2 [
tvb now,tvbnow,bttvb; U+ n4 E2 N3 a7 }/ B3 E4 ?" n
律 政司不肯說是基於哪一條法例,但《人民日報》已經點明是《刑事罪行條例》,那就不離上述一堆普通法留下來的「惡法」了。早前筆者的文章已作介紹,自從七十年代兩條人權公約通過之後,文明國家以言入罪的空間大為收窄(煽動這樣那樣事情的檢控),所以普通法國家把這類舊法例廢止或不用,代之以其他更具體的犯罪 例如公安法例或反恐法例。
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 z! \4 d3 {1 P$ z- t5 ^
tvb now,tvbnow,bttvb& c. `! l8 k S1 ?& `
不文明的人還是會說「言論自由是有底線的,不能分裂國家」,但文明國家討論獨立或分離,早就輕鬆平常,付交人民作公投作自決命運,更是民主國家常有之事,這底線早已不存在。要是不准行動,也就不准討論。大家可以看看法例 第
10條介紹具體罪行的定義:任何人作出或企圖作出、準備或與任何人串謀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或刊印、發布、出售、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或輸入煽動刊物;或管有煽動刊物,盡皆犯法之事,第一次罪成,可判罰款5000元及監禁兩年。
tvb now,tvbnow,bttvb: M! U) C% |) g2 X$ N' @* B
6 s9 T! _. Z, b3 {( | G3 W
可以這樣理解,筆者寫了篇支持港獨的文章,被裁定有煽動性,則《信報》上下由總編到印刷工人、到報販,盡皆犯法;讀者管有報紙,把我的文章影印分發朋友、網友轉載,全屬犯法行為。
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6 `0 c2 W8 P7 q/ u$ X R3 ~ {
5.39.217.76% U) D1 }/ n7 }5 a% a8 r7 k
香港人同坐一條船,港獨問題不單是幾個人宣傳理念的個別問題,它馬上會牽連所有人的言論自由、思想自由、我們能否有自尊地生活下去的大問題。大家不要問犯了什麼法之類的小學雞問題,而是要作好一場大抗爭的心理準備!
歡迎光臨 公仔箱論壇 (http://5.39.217.76/)
Powered by Discuz! 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