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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洲]
移民22年港人 因販毒失居加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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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rrurier
時間:
2016-4-26 02:38 AM
標題:
移民22年港人 因販毒失居加權
移民
22
年港人
因販毒失居加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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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華裔永久居民因販毒被判
9
個月有條件服刑,被聯邦移民部下令遞解出境。當事人向移民及難民委員會提出上訴要求司法覆核,最終上訴庭裁定,當事人無權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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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邦移民及難民委員會上訴庭指出,當事人在
1994
由香港移民加拿大,在加國機場入境時取得永久居民身分。他在
2003
年被法庭裁定販賣可卡因罪名成立。移民部於是把案件轉交移民及難民委員會,在
2015
年
2
月召開入境資格聆訊(
Admissibility Hearing
)。辯護律師在移民部上承認,當事人只是永久居民而非加拿大公民,並犯下最高可被判罰入獄
10
年以上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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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及難民委員會依照證據即時發出遞解令(
DeportationOrder
)。當事人在聆訊當日向委員會上訴庭提出上訴,要求撤銷遞解令。上訴庭在判決中指出,當事人在
2003
年被法庭判有條件服刑
9
個月是無可爭辯的事實。聯邦公共安全部長的代表律師向上訴庭表示,法例清楚界定有些人是無權向上訴庭提出入境資格上訴,包括嚴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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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當事人無權提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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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案第
64
條規定,外國籍人士或其配偶,又或永久居民如果因為保安、反人類或國際權益、嚴重犯罪或有組織犯罪而被不允許入境的人,是無權提出入境資格上訴。當中的嚴重犯罪是指在加拿大判刑最少
6
個月的罪行。當事人的辯護律師提出,有條件服刑是否等於判監並不明確。聯邦上訴法院有多種可辯護的解釋。基於這種不確定性,上訴庭應該批准上訴,以免當事人的公平程序權益受到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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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庭指出,法庭受《普通法》(
Common law
)所約束。加拿大最高法院的一宗判例裁定,
1
年的有條件服刑亦即是入獄
6
個月以上,移民及難民委員會的上訴庭,沒有司法權進行移送出境令(
RemovalOrder
)的聆訊而駁回上訴。這宗案件除了有條件服刑的時間是
9
個月之外,與案例完全相同。因此,上訴庭也同樣拒絕受理上訴,因為當事人無權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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