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 |( S* t- d3 r* P% m6 G! V) C# d: ?法案第64條規定,外國籍人士或其配偶,又或永久居民如果因為保安、反人類或國際權益、嚴重犯罪或有組織犯罪而被不允許入境的人,是無權提出入境資格上訴。當中的嚴重犯罪是指在加拿大判刑最少6個月的罪行。當事人的辯護律師提出,有條件服刑是否等於判監並不明確。聯邦上訴法院有多種可辯護的解釋。基於這種不確定性,上訴庭應該批准上訴,以免當事人的公平程序權益受到侵犯。: s. l. _. g0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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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庭指出,法庭受《普通法》(Common law)所約束。加拿大最高法院的一宗判例裁定,1年的有條件服刑亦即是入獄6個月以上,移民及難民委員會的上訴庭,沒有司法權進行移送出境令(RemovalOrder)的聆訊而駁回上訴。這宗案件除了有條件服刑的時間是9個月之外,與案例完全相同。因此,上訴庭也同樣拒絕受理上訴,因為當事人無權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