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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洲]
等候6年半法官指合規 移民部不服上訴得直 華生居加期欠7日 獲准入籍須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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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rrurier
時間:
2016-3-31 11:14 PM
標題:
等候6年半法官指合規 移民部不服上訴得直 華生居加期欠7日 獲准入籍須重審
等候
6
年半法官指合規
移民部不服上訴得直
華生居加期欠
7
日
獲准入籍須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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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華裔留學生居住在加拿大的時間尚差
7
天便申請入籍,公民法官以酌情權批准申請人成為公民,但被移民部提出上訴。聯邦法庭裁定上訴得直,申請個案發還交由另外一名公民法官重新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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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文件顯示,公民申請人在
2001
年以留學生身分到加拿大,
2007
年成為永久居民。他在
2009
年
12
月
3
日申請入籍。根據移民法例,計算申請人在加拿大居住的
4
年時間,從
2005
年
12
月
3
日至
2009
年
12
月
3
日。申請人宣稱期間有
1,088
日居住在加拿大,與法例規定的
1,095
日少了
7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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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部官員提出質疑,但公民法官認為,申請人從
2009
年提交入籍申請,至今已經等候了
6
年半。如果要輪候是太不近人情,況且按以往有關居住期的判例,並平衡各種可能性後,公民法官覺得申請人已經符合法例規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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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另一公民法官重新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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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部不服公民法官的判決,於是入稟聯邦法院提出上訴。聯邦法庭法官在上訴判決中指出,在法理上不論公民法官選擇哪一種居住期考核方式,最重要是公民法官按所選擇考核方法的標準來判決,如不按標準來判決,有關判決便要被推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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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法官說,公民法官在這宗個案中採用嚴格的切實居住審查方法,而申請人缺少
7
天,毫無疑問不符合要求。依據一宗
2015
年的判例,該案件的申請人只是缺少
2
日而告敗訴。因此,聯邦法院法官指公民法官漠視居住期不足,批准入籍申請是不合理。他說,在這種情況下必須判上訴得直,推翻原來的決定,將申請個案發還交由另一名公民法官重新審核。
作者:
daball
時間:
2016-4-1 02:00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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