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律界人士」竟然去嘗試對律政司司長的檢控工作指指點點,恰當嗎?任建峰又指出,《基本法》第六十三條列明,「香港特別行政區律政司主管刑事檢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而在香港,所有事務律師都是「法院人員」(officer of the Court),他批評「一群法院人員」,還要是很深年資的「法院人員」,當中包括律師會領導層,嘗試去干涉律政司檢控決定,「不是極度不恰當嗎」?
2. 社會「有頭有面」人士不為社會降溫,反而煽風點火,恰當嗎?5.39.217.764 ^, A8 M5 g0 y5 O6 z/ o/ e% M7 T
3. 律師會副會長及理事會成員活躍地參與一個「歸邊」團體(「法治」大家還可爭議,但什麼什麼「尊重警察」還不是「歸邊」?),恰當嗎?公仔箱論壇1 @2 s1 W* L: ~/ ]* Y
(任建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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