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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養女入籍遭拒 父母被指口徑不一 移民部疑收養目的 法院准港移民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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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rrurier
時間:
2016-2-3 02:01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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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養女入籍遭拒 父母被指口徑不一 移民部疑收養目的 法院准港移民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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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被指口徑不一
移民部疑收養目的
法院准港移民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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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被加籍港男及其中國籍妻子收養的女童,在申請成為加拿大公民被拒後,養父向聯邦法庭上訴,其司法覆核的請求日前被法庭允准,其女兒的申請交由另一位移民官審理。加國移民官拒絕女童申請入籍的原因,是案中夫婦提供的收養細節不完全一致,移民官對申請個案產生多重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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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法庭文件披露,梁先生是加籍香港人,妻子是中國國籍。夫妻現有兩名子女,一個是親生兒子,一個是收養的女兒。
2012
年
9
月梁以加拿大公民身分,為養女申請加拿大國籍,原因是他們一家想搬來加拿大居住,但該項申請在去年
2
月被駐北京的加拿大大使館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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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主申請人的梁先生聲稱,養女是在
2007
年被遺棄在中國江西九江的一個老人院外,之後夫妻將其收養。他的妻子是通過姊姊一名在老人院工作的朋友聽到該消息,起初女嬰與他妻子的姊姊生活了一段時間,後被帶到深圳與他妻子一起生活。當時梁在香港工作,只在周末才回深圳家。
2010
年
7
月他們得到中國政府發出的收養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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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移民官拒絕梁申請的原因,是在
2014
年
4
月與梁氏夫婦及其女兒的面談中,夫婦提供的證據不完全一致,尤其是梁幾乎不知道收養細節,其妻將收養日期也說錯了,對於孩子是否曾住在兒童福利院,二人的答案也不一致。為此,移民官曾致電九江的老人院核實是否在
2007
年有一名女嬰被遺棄在該處,但在不同人的回應中,得到的答案也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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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邦法官指質疑理由不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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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上述過程,移民官對申請個案產生多重關注,包括收養是否符合孩子最大利益?收養的主要目的是否為了移民?孩子的親身父母是否知道且同意收養?收養是否為了販賣兒童等非法企圖?移民官將上述疑問交由梁先生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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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書面回應中,梁稱在中國遺棄女嬰的現象很常見,且沒有正常手續。妻子通過某種途徑辦妥收養手續,使他的女兒也能獲得香港的居民身分和稅務福利。他之所以不能解釋女兒是否曾住在兒童福利院,因為她曾屬於養老院,但又是由妻子的姊姊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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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官認為上述回答不能解除前述的疑慮,所以拒絕申請。但申請人認為,移民官並沒有對收養的合法性提出任何質疑,只是追究孩子的來源。至於其他對孩子收養目的的指摘是猜測,屬惡意推斷。他們還指出,在獲得收養證書前,已經在中國的報紙刊登尋找女嬰父母的廣告,但沒有找到其親生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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儘管本案的移民官認為,移民官員的自由裁量權不應被申請人是否擁有合法的收養文件所束縛,移民官追究孩子來源是合理的,即使收養文件是合法,但收養也要符合孩子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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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邦法官在對案件和雙方陳述進行分析後認為,移民官對申請人收養孩子是有蓄謀的懷疑基於不充分理由,即使申請人提供的證據不能令移民官滿意,蓄謀收養也只是可能之一,還有其他多種可能。而且對孩子收養的合法性也並無質疑,其他質疑理由也不充分。所以法官批准本案的司法覆核,該申請將由另外一名移民官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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