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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討論]
一國兩制不走樣不變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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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宗道
時間:
2016-1-31 02:11 PM
標題:
一國兩制不走樣不變形
本帖最後由 宗道 於 2016-2-1 09:54 AM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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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兩制不走樣不變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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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的關注點往往由傳媒主導,新聞選擇一直引領市民的視線。踏入
2016
年,銅鑼灣書店
股東
李波失蹤事件一直被傳媒及政客熱妙,銅鑼灣書店並非港人蒲點,一般市民都唔知李波係乜誰,佢失蹤冇乜切身利益,故事並不動人,無法成為全城熱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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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歸十八年來,香港從未有人因公開反對共產黨而被綁架,肥佬黎仲生勾勾在香港就是最有力的證明。李波無出境紀錄而身在內地得到廣東省公安廳證實,銅鑼灣書店專職爆共產黨人黑材料書籍,在出版界屬撈偏門,被「強力部門」邀請返大陸飲咖啡,與「壓制言論自由」無關,得不到廣泛同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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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某個派系一直堅持「一國兩制」是一國大於兩制,《基本法》之上還有憲法。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張德江曾明確表示,講全面準確貫徹落實「一國兩制」方針,就是要在
遵循憲法和基本法
規定的基礎上來加以把握,高度自治不是完全自治,中央對港澳仍然擁有全面的主權。喬曉陽更明言,中央國家機關的權力方面,對香港特別行政區同對內地是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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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
2011
年香港終審法院按《基本法》規定提請釋法之外,其他所有的釋法和「
2007
年決定」及「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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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定」等等,全國人大常委會都是非法行使「非法的一國權力」。拳在中央,回歸十八年來,特區政府和立法會一直視中央的非法指令為金科玉律,奉行「非法也是法」。而愛國陣營、憲制派和「民主派」,以及司法界、法律界、傳媒界、教育界、文化界等等,都基於各自的原因,早已將一國大於兩制「
good
一聲」吞咗佢,欣然接受中央擁有香港全面的管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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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兩制」,香港享有的司法管轄權和出入境管制權,都只是「兩制」中的自治權。一國大於兩制,「強力部門」行使一國的權力做嘢,是國家機關理直氣壯地行使對香港的全面管治權,令李波「採取自己的方式返回內地配合有關方面調查」,根本不需辦理出境手續,不存在越境執法同非法拘捕。李波失蹤事件在香港被熱妙,令北京人感到困惑和不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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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喪失自治權相比,李波失蹤事件對「一國兩制」的傷害簡直是雞毛蒜之事,傳媒同政客鬼殺咁嘈,完全是作賊心虛裝兇作勢,存心要擺梁振英上枱是真正目的。
2015
年特首到北京述職,座位安排一改以往領導人與特首並排而坐的格式,改為領導人居中,特首與國內官員同枱「靠邊坐」。新安排展現領導與被領導的關係,宣示中央對港澳方針政策根本性改變,體現中央的權力對香港同對內地是一樣的,顯示出中央決心霸王硬上弓非法行使對香港的全面管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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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辦負責人表示,特首述職場地佈置變化,有關調整更好地體現了憲法和基本法關於
中央和特別行政區關係
的有關規定,及特首作為特別行政區首長和特區政府首長向中央負責的要求,更加規範、更加莊重。王光亞主任為老不尊,無法無天囂張跋扈,如果雍正回朝,不斬立決都會敲跛王光亞對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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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
第四十三條
明確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依照本法的規定對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行政長官是依照《基本法》的規定對中央人民政府負責,
而不是向「中央」負責
。
特區首長與中央的關係由《基本法》規定
,不是由憲法規定。特首述職新安排,定性為「更好地體現了憲法和《基本法》關於中央和特別行政區關係」,純屬拳頭大就是道理,顛覆憲法和《基本法》,踐踏人民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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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憲法
第二條
規定,國家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最高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國家權力由全國人大統一行使。
1997
年
7
月
1
日香港回歸成為特別行政區,全國人大授權香港
依照《基本法》的規定
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基本法》
第四十八條
行政長官職權第一項是「領導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中央人民政府從未享有香港的行政管理權,並無權力基礎領導行政長官,中央和特別行政區不存在領導與被領導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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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強調擁有香港的全面管治權,「
法理依據
」就是行政長官由中央任命,向中央負責,中央對行政長官的工作有監督權和指導權。誰是中央?中央是指整個政權,《基本法》
第四十三條
明確規定,行政長官
依照本法的規定對中央人民政府
和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香港享有自行處理的行政管理權,中央人民政府並無香港的行政管理權,行政長官依照《基本法》的規定中央人民政府負責些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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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
第四十八條
規定行政長官的十三項職權,只有第九項「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處理中央授權的對外事務和其他事務」是需向中央人民政府負責,其餘十二項包括提名主要官,都屬自行處理的管理權,向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行政長官職權第一項是領導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第六十四條
規定特區政府對立法會負責,立法會最終由普選產生,第六十四條的法律意義,就是規定行政長官及特區政府對香港人民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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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職權第三項規定,行政長官簽署立法會通過的財政預算案,將財政預算、決算報中央人民政府備案。香港享有自行處理的行政管理權,財政預算和決算只需報中央備案而不必中央批准,行政長官簽署後法案已經生效,第三項的規定已清晰標示,
中央
並無
行政長官工作的監督權和指導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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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
第十五條
明確規定,中央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規定任命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和行政機關的主要官員。第十五條是原則性規定,第四章就是第十五條的規則性法律,第四十五條規定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產生後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第十五條的法律約束力,就是規定中央必須依照選舉結果任命行政長官。國內的省長與特區行政長官一樣,權力都是來自人民選舉授權,中央任命只是憲政制度,中央人民政府從未享有特別行政區的行政管理權,根本無權可授。行政長官由中央任命就須向中央負責,絕對是強盜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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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首述職新安排純屬表演性質,就算行政長官須向中央負責,新安排也不是正常處理問題的運作程序。新安排反映中央有人權慾薰心,夜郎自大自認乜乜為大七,揮舞拳頭羞辱七百萬香港市民。而大部分香港市民只知吃喝玩樂唯利是圖,從未理會「一國兩制」是什麼模樣,被人踩到上心口都唔知發生咩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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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振英在中南海述職時,國家主席
習近平強調
,中央貫徹「一國兩制」方針堅持兩點。一是堅定不移,不會變不動搖;二是全面準確,確保「一國兩制」在香港的實踐不走樣不變形,始終沿着正確方向前進。習近平認為中央貫徹「一國兩制」方針全面準確,堅定不移不會變不動搖,就是死不認錯,絕對不會撥亂反正,始終沿着一國大於兩制的「正確方向」前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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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產黨不能犯錯所以也不會犯錯,「新時代」有新時代的規矩,老子現在有錢又有槍,我說全面準確就是完全沒錯,「一國兩制」在香港的實踐一直都是沿着正確方向前進。用陳佐洱的語言演繹習近平主席的講話,香港人就一定明白「一國兩制」為何會變
血海滔滔鬼哭神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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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首述職時習近平主席提到,近年香港實踐「一國兩制」
出現了一些新情況
,在香港和國際社會引發議論。梁振英對新情況解說為特首普選的政改問題,指香港社會有部分人沒有跟從《基本法》規定,也不想跟從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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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
第四十五條
規定:「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行政長官產生的具體辦法由附件一《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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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
第三十一條
規定,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由全國人大以《基本法》規定,《基本法》對特別行政區的規範是原則和規則同在的法律。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序漸進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只是原則性規定。全國人大對普選不能夠只作出原則規定,第四十五條最後一節明文規定,行政長官產生的
具體辦法由附件一規定
,附件一就是第四十五條的規則性法律,是行政長官產生辦法的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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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產生的辦法是包括普選辦法,有人已經講過
N
咁多次,根據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
而規定
,是指第一同第二任的產生辦法;按民主程序提名,是
附件一第四條
的規定;普選的提名委員會,其廣泛代表性必須能夠代表全港選民。全國人大常委會無權規定特別行政區實行的制度,常委會的「
2007
年決定
」以及
2014
年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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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定
」,百分百是顛覆《基本法》踐踏全國人大的權力。
2017
政改方案出現爭拗,完全是中央和特區政府不遵循《基本法》,被「泛民陣營」食住上意圖混水摸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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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法律年度開啟典禮,終審法院首席法官
馬道立致辭
,除回應前首席李國能及烈顯倫大法官之外,並提到《基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問題,指出「我們在考慮那些在《公約》內載列的權利之內容及實質要義時,必須顧及其在國際上公認的法律理解」。馬道立的致辭,就是含蓄地批評
2017
政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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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能落實《基本法》規定的雙普選,是強權政治衝擊香港,強權衝擊是導致社會紛亂無休的最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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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定」出台後,梁振英未效法海瑞罷官抗逆,已失行政長官應有之氣節,更接受一國大於兩制斷送自治權,政治層面梁振英已經背叛香港。而林鄭月娥歸邊依附邪惡,死心塌地執行「非法指令」傷害香港,仲蟹口蟹面話自己問心無愧,已經不是令人髮指咁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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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歸已十八年,香港人已經大個仔,社會正開始踏入清醒的新時代。長期奉行「非法也是法」背離香港利益,梁振英及特區政府已不可能再得到「識字分子」的支
持和同情。拳在中央,任何人做行政長官只會是奴才一個,梁振英未有做好領導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呢份工,最近表示並無連任計劃,應是明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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