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後由 felicity2010 於 2016-1-26 01:15 AM 編輯 8 N9 C% [9 [3 s8 E9 e3 V8 V
* D( j' T7 H! [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陳文敏: 從「一國兩制」看學術自由 G9 H6 ^" g# |' y9 R8 Otvb now,tvbnow,bttvb 9 Q, e0 v. ?" L3 H* ` ) ^; Q9 S! X7 U) G0 X% Y3 V& E * C5 `* M6 v# S1 stvb now,tvbnow,bttvb , K$ H0 U2 O3 R& p0 K編按:本文為作者於1月23日公民實踐培育基金舉辦的「大學之道:自由自主」論壇上的發言】1.「一國兩制」的核心價值tvb now,tvbnow,bttvb1 f# T* H7 D4 j7 b& g
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 m b$ j! ]$ v ~: H 近年隨著香港和內地之間經濟實力的逆轉,總不時聽到一些對香港未來的角色的疑慮。香港是一個國際金融中心,但香港對中國現代化的角色是否則只限於成為中國的一 個金融中心?. X6 _8 O d6 _
9 l' r2 s; G% U5 t% q/ n5.39.217.761996年,時任教資會主席的梁錦松在一篇演詞中這樣説:「要保存我們的特色和競爭力,我們必須保存香港賴以成功的根基,這些根基包括法治、公平的競爭環境、廉潔和透明的政府和資訊自由。」法治包括法律制度下的核心價值如司法獨立和受法律保障的各項基本人權和自由,例如人身自由不受非法遞奪。公平的競爭環境則包括執掌權力者在執行職務時須避免角色和利益的衝突,而維持廉潔和透明的政府,則言論和新聞自由皆不可或缺,資訊自由在知識型經濟體系中更為舉足輕重。 3 n- q1 \6 F; [9 h& ?5.39.217.76 , g2 w! e u! X% m2 O" ^, Q這些根基,不單是香港的優勢所在,亦同時正是內地在高速經濟發展時所缺乏的。法治不倡,為政不廉,人身和言論自由不獲保障, 貪污舞弊比比皆是。制度未臻完善,早年的豆腐渣工程和毒奶事件,至今仍是不了了之。近年的超載沉船,在民居附近設置危險倉庫或堆填區,亦無任何監管制度,結果造成大量平民死傷;股市救災紊亂,揭露了不少監管者同時是市埸的參與者種種的利益和角色衝突,這些均是內地目前發展中一些不爭的事實。高速經濟發展為中國帶來自豪,但為何當中國在國際舞台崛起並強調和平發展時,多個鄰國皆憂心忡忡?經濟富強可以帶來很多東西,卻買不到人家的尊重和信任。香港彈丸之地,卻受到國際社會廣泛的信任,依靠的正是香港的法治、自由、公平有序的制度和廉潔的社會。中國在繼續現代化發展時,若要成為受人尊重的強國而非恃財橫行的霸權,便必須發展她的軟實力。這些軟實力,正是香港的強項,香港維持自已的制度和特色才是真正對中國發展的貢獻,類似李波的事件在內地時有所聞,大家甚至習以為常,但在香港卻引起廣泛關注和國際社會的重視,這正是兩制不同的地方。李波事件觸及的是香港的法治和人權,必須認真正視和堅持處理,淡化甚至為事件護航,或為此而自設審查,不再售賣所謂敏感的書籍甚至不擺放較開明的報章,這些只是自毀長城的回應,將香港推向內地一體化,當香港變成另一個深圳或上海後,香港對中國便更沒價值。這不單背棄前人創立一國兩制的宏願,亦未能真正盡香港的責任為中國發展成為真正大國作出貢獻。tvb now,tvbnow,bttvb) }3 k# w; ^ E- n9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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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人權、自由、廉政這些核心價值是互相緊扣,沒有言論和新聞自由便難以監督廉潔施政或維護公平競爭,人權自由不張,法治便往往會淪為依法治理的統治工具。沒有資訊自由,市場經濟難以維繫,沒有學術自由,創新或知識型經濟亦無從説起。 , m" J" k' j8 h& {5 `% P% i' S) f) J, A. O. \1 g 2.自由沒有絕對論tvb now,tvbnow,bttvb2 s' W% j( |& v; b1 p& r
近年香港有種現象,在討論人權自由時,反對者往往會強調人權自由並非絕對,於是對這些權利和自由作出限制便順理成章。當然,所有權利和自由皆不是絕對的,但這並不等如人權自由便可受到任何限制,單指出權利自由並非絕對根本沒有説明甚麽,重要的問題是怎樣規範這些限制?甚麽限制才是公民社會可以接受?怎樣作出衡量?tvb now,tvbnow,bttvb2 k7 L5 }% {" J; J
7 ^: Z0 \& f; }3 M- `舉例來說,調查和檢舉貪污絕對有重大的公眾利益,但這並不表示廉政公署便可以任意拘捕任何人或施以嚴刑拷問。同樣地,言論自由不表示可隨便誹謗他人,但這亦不表示任何辱罵別人的言論皆會構成誹謗,當有關言論涉及公眾利益時,法律便要仔細作出平衡。幾年前在著名的「鄭經翰訴謝偉俊」一案中,鄭提出其批評乃公平評論社會事件,並以此作答辯,謝則回應說鄭對謝的侮辱言論乃出於個人恩怨。終審法院最後裁定,當評論涉及重大公眾利益時,公平評論的答辯正為保障重要的訊息可以在公眾討論,故即使提出批評的目的是出於私怨,亦不會影響公平評論的答辯。這些例子指出,有些人提出因為有公眾利益或國家安全便可以重新界定或限制言論或學術自由(或任何其他的權利),這只屬一知半解,公眾利益或國家安全只是一些合理的理由,但這些理由是否足夠支持有關的限制還需要更仔細的平衡。: D0 e& J; D/ x u/ U; u( Z6 N& W
! q0 `1 Z8 T; |對這平衡,當今國際慣用的準則亦是香港法院所採納的原則包括兩方面:(一)有關的限制是否為達致相關公眾利益的理由的合理手段(rational connection test): 和(二) 有關的手段與保障相關的權利是否對稱 (proportionality test),即有關手段是否對權利作出最少的限制,會否矯枉過正?於是,即使為調查貪污,容許廉署嚴刑拷問已遠超出調查的合理手段,亦與保障人身自由不受任意侵犯不相對稱,因而不能因涉及貪污便可以任意行使警權。同樣地,當學術自由受到限制時,上述原則同樣適用,並應作全面的考慮和平衡,而不是單説因為涉及公帑或社會秩序便可以施加任何限制或重新界定自由的範圍。 ! R4 p1 `7 h$ E+ V$ y1 gtvb now,tvbnow,bttvb! a7 E9 b. S$ Z' d 3.學術自由 ~5 N# N1 E2 w3 l, h9 Xtvb now,tvbnow,bttvb雖然學術自由並沒有一個權威性的定義,但對學術自由的基本涵義並沒有太大的分歧。2005年首屆環球大學校長高峯會議便採納了一個源自澳洲法院的解說:「學術自由乃指進行研究、教學、演講、和發表研究和追尋真理的結果的自由,這項自由只受到學術探索的一貫標準和要求的規範,而不受任何干預或懲罰。」(Academic freedom is “the freedom to conduct research, teach, speak, and publish, subject to the norms and standards of scholarly inquiry, without interference or penalty, wherever the search for truth and understanding may lead.”)[1] 聯合國教育科學和文化組織(“UNESCO”)及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委員會亦有類似的定義。[2] 有鑑於內地的大專院校深受政府操控,《基本法》對學術自由作出明確的保障。《基本法》第34條指出,「香港居民有進行學術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第137條進一步規定,「各類院校均可保留其自主性並享有學術自由,可繼續從香港特區以外招聘教職員和選用教材。」這裡可以看到,學術自由和院校自主並非空洞的口號而是受到《基本法》保障的憲制權利。 # i( x" W: B! c; M2 N3 ?% C公仔箱論壇 + t5 S( e, Y) M4 y* X/ I, N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夏正民法官在「教育學院案」中指出,學術自由不單是個別學者追求和探索知識而毋須畏懼會因而受到懲處的權利,它亦同時是學術機構的權利。大學是創造知識的地方,而創新乃建基於對固有或傳統觀念的懷疑之上,就如哈佛大學校長最近在清華大學的演説中指出,「知識來自辯論,來自不同意見,來自質問,來自懷疑,來自廣納百川,有容為大的胸襟。」學者在做學問功夫時, 以客觀分柝小心求證為基礎,旨在追尋真理,不隨便信納權威, 這種對求真的執著,成為科研學問能不斷創新和突破的動力,但不隨便接納權威亦往往令學術研究與掌權者的意見相勃。懷疑和辯論是學術的常態,也是大學的特點,學術自由作為機構的權利,大學的責任就是提供追求學問的環境,使學者可以在自由活潑,無須考慮是否政治正確的環境下從事學術研究。因此,院校自主成為學術自由的先決條件。公仔箱論壇3 e, Y' s8 W" ?+ ^
: _) Y" t+ P7 Z. _今天,學術研究並不是關在象牙塔內做功夫,學者憑藉他們的研究和學識,走進社會與公私營機構合作,將知識轉化為推動社會進步的力量,這不僅限於科技領域的發展,在人文科學和社會科學同様重要,例如社會保障,法律改革等。學者以理性,專業和批判的目光,對公共政策和措施作出分析和批判,這正是社會對大學的期望。在推動知識型經濟和大學教育仍未算普及的香港,學者的角色更為舉足輕重,但學者的研究不一定迎合當權者的要求或配合當權者的政策,最近周永新教授提出的全民退休保障便不為政府所接受,甚至被政府指他不懂公共財政,這對周教授既不公平亦不尊重。學者不向權貴折腰,這是學者應有的風骨,但要抗衡權貴,從制度上對學術自由作出保障便更形重要。9 {6 h. k* q; p* G* ?7 N
( k. ]( z" K% z- A6 b R+ w不論那種模式,當涉及校外人士時,便要處理這些人士如何產生。若管治架構大部份成員由政府任命,大學自主便無從說起。這裡亦引申出上文提到的另一個論點,即大學由公帑資助,故須向公眾問責。故不論特首是否校監,他仍須擁有任命校委及校委會主席的權力,以保障大學的問責。首先,練乙錚教授的文章已指出這論點的謬誤,不少受公帑資助的大學仍然可以由教授管理大學,毋須政府干預而仍能保持問責。第二,問責有不同的方法,由政府任命人士進入大學的決策層是否最恰當的方法?用法律的語言表達,則是由政府介入大學的管治是否對學術自由相對稱的限制?第三,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的設立,正是為大學與政府之間設一屏障,避免政府直接介入大學事務,省卻大學直接與政府商討資源撥款的問題,但同時保障公帑的合適使用。教資會的角色在「致力促進各院校、政府和社會各界之間的了解,並在院校和政府當局之間協調有關高等教育的事務。教資會一方面維護院校的學術自由和自主權,另一方面確保公帑用得其所。委員會設有開放的途徑與各院校和政府聯絡,藉以向院校和政府提供並收集兩者的意見。教資會的主要職能,是向受資助院校分配撥款,以及就香港高等教育的策略性發展和所需資源,向政府提供中立的專家意見。」 5 b, n1 i" m j4 |9 G/ e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5.39.217.76) R, t& a( j( P' Z
教資會的成員包括本地和海外的專家,除撥款外亦定期評核各大學的教學和研究質素。對大學的撥款,一般是以三年為基礎,撥款主要取決於學生的人數和大學的發展, 除了一些特定的項目以配合政府的人力發展和需求外,大學享有自主權決定如何分配撥款,亦要透過每年的匯報和定期的發展策略向教資會爭取撥款。近年教資會亦將部份撥款改為透過競爭和取決於定期的教學和研究素質的評核,以保持大學之間的競爭和優化。換言之,教資會透過其撥款、匯報、質素保証和研究評審的機制,已充分體現大學向公眾的問責。特首任命校委主席和委員,一是沒此必要,二是若任命令政府可以操控校委會從而危及院校的自主,那便有違學術自由的精神。 - J# k% }! n% a5.39.217.76tvb now,tvbnow,bttvb5 p) K) ]# X$ I& c, h8 i. d
當然,這並不表示大學只能由教授治校,社會人士的參與是健康和值得肯定的,但大前提是大學是一個學術機構而非商業機構,一些商界的衡工量值概念不能照搬進大學。大學對社會的問責應該建基於對學術的堅持,在運作上具高透明度,而非對政權的附和。大學應由最瞭解大學的人來管理,不論那一種管治模式,大學教員和學生應該佔管治層的多數。tvb now,tvbnow,bttvb) c; n- L3 k. |; F; ^' h& q* r, y
5.39.217.76% U4 l4 K. V- ]$ P% H6 E( M 7.結語 ! b0 G \7 B2 \: L: `大學肩負培訓人才和推動社會發展的責任,透過科學理性的思辯,論証和實踐,創新和拓展人類的知識領域。科研帶動社會進步;人文科學、社會科學和學者對政府政策的批評,則引領社會成為一個更公平、更有精神內涵的群體。大學代表著客觀、理性、批判和良心,這正是學術自由的內涵。公仔箱論壇# g: _0 @7 ^/ p( o6 S
" C2 c2 N( F) U2 Z" G5 j% p; k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作為社會的一部分,大學內所發生的事情亦是社會的縮影。學術自由、言論自由和其他權利互相緊扣,一項自由受壓,其他自由亦難以獨善其身。堅持學術自由,亦是堅持言論自由、人身自由和其他核心價值;這些核心價值,正是令一國兩制有繼續存在的價值。保護這些價值,維持香港有別於內地的獨特根基,才是香港為中國發展可以作出的貢 5 n' Y) S0 N8 O+ |8 X a / D4 b* ~5 C7 W5 N公仔箱論壇注: / C; C' t8 O/ G Ptvb now,tvbnow,bttvb[1] The 1st Global Colloquium of University Presidents (Columbia University, Jan 18-19, 2005). 這定義來自Clark v University of Melbourne [1978] VR 457, Kaye J, 並為夏正民法官在教育學院案中所採納: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Commission of Inquiry re Hong Kong Institute of Education [2009] 4 HKLRD 11, para 47. 5 N8 O. c% r& p0 r& W( V% \[2] UNESCO’s Recommendation Concerning the Status of Higher Education Teaching Personnel, 20th Plenary Meeting, 11 Nov 1997) and General Comment No 13,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 Committee, 1999./ C# r- r* e8 I& s
[3] Report of the Senate Task Force on Academic Freedom, The University of Hong Kong, 408/902, 13 Oct 2002.公仔箱論壇; ?# p5 q, F, [& O0 C8 C0 a) l
[4] Rule 57(4)(a) of the Rules of Procedure of the Legislative Counci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