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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洲]
拒認同 公民法官 移民部 上訴得直 居加時間存8疑點 陸婦遭撤銷入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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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rrurier
時間:
2016-1-24 10:18 PM
標題:
拒認同 公民法官 移民部 上訴得直 居加時間存8疑點 陸婦遭撤銷入籍
拒認同
公民法官
移民部
上訴得直
居加時間存
8
疑點
陸婦遭撤銷入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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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華裔女性加拿大永久居民,因公民入籍資料未能清楚證明她滿足入籍所要求的居住時間,而公民法官亦未對移民部工作人員就此提出的疑問做出解答,加拿大聯邦法院法官
Mr. JusticeLeBlanc
近日就此作出裁決,批准聯邦移民部提出的司法覆核申請,撤銷公民法官准予當事人入籍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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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當事人為一名中國大陸女子,於
2007
年
6
月與丈夫和女兒以永久居民身份來加國,
2010
年
11
月遞交公民入籍申請,其材料遭移民部官員懷疑。公民法官於
2015
年
7
月
21
日,未理會移民部官員對申請資料提出的疑問,批准女當事人的公民身份。移民部就此向聯邦法院申請司法覆核,聯邦法院於本月
20
日作出裁決,將公民法官的決定推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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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兩晤公民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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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當事人在入籍申請資料中,宣稱在
2007
年
6
月
26
日至
2010
年
11
月
5
日(以下簡稱「有關時段」),即約其抵埠至呈交入籍申請這段時間內,離開加拿大一次約
90
天時間,她實際在加拿大居住的時間為
1,148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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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當事人在呈交入籍申請後,於
2014
年
12
月及
2015
年
5
月
28
日兩次面見公民法官,就其是否達到申請公民入籍的居住要求進行說明。法官之所以面見申請人,是因為她未能提交在有關時段內所持有的護照,而在入籍申請資料中,當事人僅提供了有效期在
2010
年
11
月
15
日至
2020
年
11
月
14
日之間的一份護照,因而無法證明其在加國實際居住時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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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申請人在第二次面見法官時,帶來先前未曾提交的一份舊護照,其出入境印章顯示,她只在
2009
年
2
月
22
日至
2009
年
5
月
21
日期間出境一次,與她自己先前所聲稱的出境
90
天相符。公民法官相信其對申請人居住時日的疑問已獲解答,決定批准當事人的入籍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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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採用標準測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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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部就公民法官的決定向聯邦法院提出司法覆核,指公民法官既未採用三個標準測試中的任何一個,來測試和證明申請人確實達到實際居住要求,也未有理會移民部官員針對該份申請資料所聲稱的居住時日提出的多項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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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邦法院法官除做出有利移民部的判決,准許司法覆核,以及撤銷公民法官批准當事人入籍的決定之外,更指女當事人未通知法庭她即將出庭,未向法庭提交任何答辯資料,也未有實際出席聯邦法庭的聆訊,顯示她並不介意移民部所採取的法律行動,以及因她未有按時出庭,可能造成公民法官之決定被撤銷的結果。法官由此判定她今後若想入籍時,必須重新向移民部提交申請。
作者:
serrurier
時間:
2016-1-24 10:19 PM
公民法官未釋移民部疑問
成案件覆核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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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邦法院法官在判詞中指出,公民法官(
citizenshipjudges
)未有採取有效措施,證實女申請人滿足公民入籍所必須的居住要求,也未對移民部官員就該案申請材料中的諸多疑問進行回覆,因此公民法官的決定值得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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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種居住要求測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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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加拿大公民法規定,任何人申請公民入籍,必須在呈交入籍申請日起前推
4
年內,在加拿大累積實際居住時間至少
3
年。入籍申請人有責任向移民部提供文件,證明自己確實滿足居住要求。公民法官不能僅僅基於申請人的「申報」,即相信申請人滿足居住要求,特別是在申請人提供的證據或文件存在矛盾的情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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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官的決定非常重要,因為一旦公民法官決定批准申請人的入籍請求,移民部工作人員一般要依照公民法官所做決定,給予申請人公民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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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邦法官指公民法官通常被允許使用
3
種方式,來測試入籍申請者是否達到居住要求,公民法官至少應說明他(她)使用了哪種測試,以判斷申請人是否通過了測試,否則就會導致其決定被質疑存在錯誤而需要覆核(
reviewableerror
)。在本案中沒有顯示公民法官使用了任何一種測試,證明當事人滿足居住要求。公民法官就其決定而闡述的理由與
3
種測試均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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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邦法官亦同意公民法官未有對移民部工作人員,在「案卷準備及分析報告」(
FilePreparation and Analysis Template report
;簡稱
FPAT
)中提出的質疑做出回應,是導致案件需進行覆核的另一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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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往曾有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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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部工作人員在
FPAT
中,對申請人在加拿大的「定居」和「實際居住」(
physicalpresence
)提出質疑。根據以往案例,如果公民法官不理會移民部官員提出的合理疑問,或是未有對案件中存在矛盾的地方或是文件前後不一的地方,做出合理說明和解釋,都可以成為推翻公民法官決定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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