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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洲]
要求 電訊商提供 4萬用戶 通話記錄 索手機用戶信息 皮爾警被判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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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rrurier
時間:
2016-1-15 11:13 PM
標題:
要求 電訊商提供 4萬用戶 通話記錄 索手機用戶信息 皮爾警被判侵權
要求
電訊商提供
4
萬用戶
通話記錄
索手機用戶信息
皮爾警被判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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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省高等法院(
Ontario Superior Court
)昨天判決指,皮爾區警隊在偵破案件過程中要求羅渣士和
Telus
電信公司,提供四萬名移動電話用戶的通話記錄及個人信息,做法侵犯這些電話用戶的憲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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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渣士公司與
Telus
公司於
2014
年興訟,以侵犯用戶憲法權利為由,對皮爾區警方要求提供手機用戶資料的做法提出質疑。皮爾區警隊當時調查多宗珠寶店搶劫案,需要得知在劫案發生的大致時間裏,在這些被劫的商店附近所有的手機使用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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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因此申請一份
production order
(類似搜查令,要求文件持有者限期內向執法單位提供文件),向兩家移動電話公司索取其屬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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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手機信號發射塔,在特定時間內的所有通話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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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lus
估計警方所索要的信息涉及其最少
9,000
個手機用戶,羅渣士公司聲稱如果服從警方的命令,將有約
34,000
名用戶受到影響。警方索取的信息將涉及這些手機用戶的姓名、地址,他們打電話給誰,誰打電話給他們,在通話時這些用戶所在的位置、通話持續的時間等詳細信息,甚至會涉及到用戶的信用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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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中
99.9%
涉及無辜民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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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間公司以侵犯其用戶隱私權為由對警隊要求提出質疑,皮爾區警隊後來撤回搜查令,不過案件主審法官斯伯勞特(
Judge John Sproat
)仍准許法庭繼續就案件是否侵犯公民憲法權利展開聆訊,強調案件涉及到成千上萬手機用戶的隱私權,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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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伯勞特在本周四判決,指警方索取的用戶個人信息「尤其廣泛且繁多(
particularly broad and onerous
)」,這種做法侵犯了手機用戶的憲法權利,特別是他們「免於受到無理搜查及沒收的權利(
right to be secure against unreasonable search and seizur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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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渣士公司發言人凱特(
Jennifer Kett
)形容警方的做法過界,索要的信息過於廣泛及有侵入性。她聲稱羅渣士的做法是只有在法律要求下,或是經過慎重考慮後認定有緊急情況需要的情況下,才同意公開用戶的個人信息。羅渣士公司律師表示,警方的要求不尋常,所要求的信息中有
99.9%
涉及到無辜民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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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還提出警方應遵守的七項指導原則,用以規定警方在何種情況下可以考慮向電信公司索取手提電話用戶資料,或是向法庭申請許可令可以這樣做,原則包括:警方必須就所索取的資料與其罪案調查之間的關係做出解釋,並保證有能力對所有資料做出有實質意義的核查,並指出「警方索取資料的做法必須尊重用戶的隱私權利和憲法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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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公司數據及信任總監
Pam Snively
表示,法庭判決兼顧平衡了保護民眾的私隱與回應警方辦案的需求,亦明確了警方的哪些要求是在合理的範圍內。
作者:
serrurier
時間:
2016-1-15 11:14 PM
刑事律師:搜證前必須申請搜查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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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師栗鈞表示,警方在向第三方索取任何證據時必須先申請搜查令,由法律賦予其搜查的權利。搜查令一般由法庭簽發,在某些情況下可由太平紳士簽發。警方在獲得搜查證令後依法執行命令,來展開搜證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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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指警方在極少情況下出現未持有搜查令而搜查的情況,譬如逮捕嫌犯時搜身,或是在追蹤、追緝逃犯時對其汽車進行搜查等,一般都是在緊急情況下,為排除即時危險而展開有限度的簡單搜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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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指一般情況而言,如果被搜查的一方對警方的搜查行動有異議,可以向法庭提出挑戰,申請法庭干預取消搜查令。如果警方已經執行搜查令在先,法庭取消搜查令在後,則日後警方透過該搜查令所取得的所有搜證不能呈堂及公開,而且要退還給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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