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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討論]
國際特赦組織香港分會: 市民免於侵權的保障 不容剝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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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felicity2010
時間:
2016-1-14 01:49 AM
標題:
國際特赦組織香港分會: 市民免於侵權的保障 不容剝奪
國際特赦組織香港分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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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免於侵權的保障 不容剝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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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首梁振英今天下午,於《施政報告》記者會時,被問到會否加快處理「酷刑聲請」、甚至退出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他表示「如有需要會咁做」意即退出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對於特首回應,除了表示震驚,我們亦懷疑政府官員是否完全明白聯合國的人權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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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 》簡稱《禁止酷刑公約》英語是Convention against Torture and Other Cruel, Inhuman or Degrading Treatment (CAT),於1984 12月10日在聯合國決議通過並開放供簽署、批准和加入,於1987年6月26日生效,現有158 個締約國,82個國家已簽署,包括英國及中國。一條國際公約由提出﹑商議至聯合國大會通過,過程經年,內容集各國意見,取最大共識,可視為普世標準。然後各國或政府自願參與簽定,向國際社會承諾成立相關法例及政策,改善人權狀況。每個國家或政府務必為完善自己的人權政策而努力,不會輕言退出,事實上亦未有參與國家退出這公約。還有即使退出公約,聯合國禁止酷刑委員會 (委員會)在退出公約前對該有關當局提出的審議結論,政府仍然需要作出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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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一萬步來說,若然要退出也必須要向國際社會好好交代,看國際社會是否同意。今天特首回應的情況是出入境的管制問題,對難民進行甄別過程緩慢的問題。但《禁止酷刑公約》要旨是禁止公職人員或以官方身分行使職權的人向任何人施以酷刑;施暴者若是私人,若政府知悉而不加以阻止,聯合國禁止酷刑委員會就有權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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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於去年,就香港的報告進行審議,提出以下憂慮︰「酷刑」於香港法例下定義狹﹑窄移交逃犯/被判刑人的安排保障不足﹑警方行動時的不當行為﹑欠缺獨立機構調查警務人員的不當行為及濫權﹑家庭暴力問題嚴重及無法定機制對難民進行甄別,可見公約涵蓋的保障甚廣。難道政府因為未有能力改善難民進行甄別過程,所以以退出可以保障香港市民免受當局侵權及家庭暴力來回應委員會的憂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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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是國際大都會,在聯合國人權機制的參與有一定的歷史與經驗。在執行《禁止酷刑公約》上遇上困難理應按國際承諾努力改善,勿要混淆視聽,不但沒有回應難民甄別問題,而且無視香港政府對保障市民免於酷刑的責任,剝奪市民的基本人權。
作者:
felicity2010
時間:
2016-1-14 01:51 AM
【施政報告】梁振英多謝《東方日報》關心報道 稱有需要會退出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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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月大篇幅報道滯留本港等待核實酷刑聲請者的《東方日報》,其記者在施政報告記者會向梁振英提問,港府會否加快處理「酷刑聲請」、甚至退出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特首梁振英回應問題時指出,知道有不少人士利用、濫用禁止酷刑公約,赴港之後涉及不法活動,「我知道,傳媒都關心呢件事,亦都多謝《東方日報》在這個問題上做了很多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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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振英又說,如有需要的話,會退出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他說,政府從多方面關注有關問題,包括執法、法例上,「你(記者)剛才提出,我哋是否有需要退出這個國際協議(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如有需要的話會咁做。」香港人權監察副主席莊耀洸質疑,香港並非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的獨立締約方,難以退出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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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振英在記者會上強調,香港萬萬不想任何國家濫用香港較為開放的出入境政策,也不希望有任何人濫用他們所屬國家與香港互免簽證的安排,「(政府)會不斷檢討,因為這個聲請進入香港,達到不符合國際協議以及初衷的話,這個漏洞我們要堵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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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有南亞裔、非裔人士申請酷刑聲請而暫居香港,但被質疑是假難民,以及影響治安。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自1992年起適用香港,根據公約,如有充分理由相信任何人在另一國家將有遭受酷刑的危險,締約國不得將該人驅逐、遣返或引渡至該國。入境處負責審核酷刑聲請人士的資格,如他們聲請如獲得確立,聲請者便可以留在香港定居,否則便會被遣返原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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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監察:非獨立締約方 難以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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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現聯合國網站刊載的資料,香港並非獨立的締約方,1992年,公約締約國英國,通知聯合國,香港、曼島、百慕達等地,適用公約。1997年,香港主權由英國移交中國後,中國通知聯合國秘書長,由於中國是禁止酷刑公約的締約國,該公約同樣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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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人權監察副主席莊耀洸接受《立場》查詢時解釋,由於締約的一方,必需為聯合國成員,香港並非國家,故不是獨立締約方。他說,儘管根據禁止酷刑公約,締約國可以書面通知聯合國退出公約,理論上香港退出公約,需經由中國向聯合國提出,「但作為締約國家,有些地方生效,有些地方退出,過去無這樣的先例。」他形容,香港要獨立退出公約,「好難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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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耀洸提到,過去只有相反的例子,即公約適用於香港,不適於中國,因為1997年香港主權移交中國後,根據《基本法》,香港英治年代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仍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但中國至今只是簽署有關公約,仍未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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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耀洸批評,「人權保障不可能退步,退出並不適當。」他解釋,即使退出禁止酷刑公約,根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香港仍有責任有保護酷刑聲稱者,不能將證實遭受政治迫害或受到酷刑的人士遣返原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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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界立法會議員郭榮鏗向《立場》指出,過去未曾聽聞過有締約方退出《禁止酷刑公約》,批評梁振英說法「好離譜」,「有人濫用的話,可以加快審批程序,用行政程序阻止,點可以退出?香港作為國際城市點可能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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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權觀察:公約防止公職人員向市民施加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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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權觀察發表聲明,批評梁振英的言論。聲明指出,國際社會公認的人權標準,倘若香港退出公約,必屬國際笑話,有損香港國際形象,亦嚴重削弱香港人的權利保障。民權觀察指出,公約除了保障酷刑聲請人士的基本權利(《禁止酷刑公約》第3條),同時亦防止公職人員向市民施加酷刑或其他不人道對待,「梁振英輕言提出可以考慮退出公約,明顯反映梁本人沒有人權意識,蔑視香港在國際社會上應有的權利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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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酷刑公約》全名為「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公約第2條規定,每一締約國應採取有效的立法、行政、司法或其他措施,防止在其管轄的任何領土內出現酷刑的行為;任何特殊情況,不論為戰爭狀態、戰爭威脅、國內政局動蕩或任何其他社會緊急狀態,均不得援引為施行酷刑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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