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1條規定,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這是憲法對國家實行一國兩制的規定,一國兩制是我們國家制度的偉大創新。段萬金律師還透露了大量關於綁架的細節,這裏不贅(詳見其辯護全文:段萬金:《關於立即釋放潘維曦並將其送回香港的律師意見書》)。他還說明為了終結這種靠綁架來蒐證的惡習,他決定披露整件事的過程,他說:
《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95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可與全國其他地區的司法機關通過協商依法進行司法方面的聯繫和相互提供協助,這就是說,香港和內地司法必須通過協商和協助解決。香港警方不能到內地執法,內地警方也不能到香港執法。
《廣東新快報》10月14日報道:新中國大廈原東家被廣東警方在香港抓獲歸案;《南方都市報》12月3日再次報道:新中國大廈原開發商潘維曦近日在香港被廣東警方拘捕;財經雜誌報道:廣東警方抓捕潘維曦歸案。(程翔按:兩報均強調「廣東警方在香港拘捕」,顯見確有廣東執法人員直接到香港執法). ^' [3 d* ?/ b+ M2 p
儘管本案沒有充分證據證明到香港非法綁架潘維曦是廣東警方所為,但辯護人仍然認為眾多媒體報道絕非空穴來風!退一萬步講,即使是民間人士把人從香港綁架到內地,同樣不能作為內地公安機關逮捕潘維曦的合法依據,如果這樣可以的話,因為香港和內地截然不同的司法制度,將會極大慫恿鼓勵內地人綁架香港人到內地。
如果綁架香港人到內地可以作為司法機關合法抓捕的依據,就會打開破壞內地法治、破壞香港法治、破壞基本法、破壞一國兩制、破壞憲法的潘多拉盒子,為祖國最終和平統一帶來極為惡劣的影響。
因為陸珈女士在被綁匪綁架期間,曾被警告不准對外說任何被綁架事情的真相,否則可能會有很嚴重的後果,因此在是否將真相訴諸媒體告訴社會大眾的問題上,包括本律師在內都經過再三權衡,因為陸珈女士和潘維曦先生向我講述的綁架過程實在是太過於恐怖,加之在國內各種莫名其妙失蹤事件不斷發生,但最終我們還是決定將案件真相和我們的訴求告知社會大眾,一個是為營救尚在廣州市第三看守所關押潘維曦先生,更重要的是希望通過這個案件能夠讓以後莫名其妙的綁架失蹤事件最大限度減少,讓香港和內地、讓整個中國都能成為有法治保障的安全和自由的樂土。很可惜,這種非法的辦案方式(綁架當事人來取證)仍然無法制止,終於導致最近李波事件。& z5 m$ [) w: k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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