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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洲]
美非法入加不受制 安全第3國協議 華家庭申難民被拒 受惠偷渡上訴得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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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rrurier
時間:
2015-12-23 01:12 AM
標題:
美非法入加不受制 安全第3國協議 華家庭申難民被拒 受惠偷渡上訴得直
美非法入加不受制
安全第
3
國協議
華家庭申難民被拒
受惠偷渡上訴得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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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美兩國就難民問題簽有「安全第三國協議」(
Safe Third Country Agreement
,
STCA
),全稱叫「加美兩國就由第三國公民申請難民資格審查的合作協議」,根據該協議及加拿大「移民及難民保護法」(
Immigration and Refugee Protection Act
,
IRPA
)規定,一般由美國進入加拿大的第三國籍人士無資格申請難民。近日有一個中國家庭由美偷渡至加國,因為沒有經過正常手續入境,反而被加拿大聯邦法庭判決不受上述法規限制,批准其難民上訴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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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中的難民申請人是來自中國的一家三口,包括一對夫婦及一名未成年兒子。他們於
2014
年
4
月在卑詩省以中國計畫生育政策為由申請難民。其中丈夫曾於
2009
年申請加國永久居民,被加拿大移民官員發現提供虛假資料,他不僅被拒絕移民申請,而且被禁止進入加拿大。這夫婦兩人於
2013
年申請訪加簽證,也被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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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年
4
月,上訴人一家三口由美國西雅圖乘船偷渡登陸卑詩省,由「蛇頭」協助駕車將其直接送往親戚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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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達一周後,他們在加拿大移民部一個辦公室呈交難民申請。加拿大移民難民局的難民保護庭(
Refugee Protection Division
,
RPD
)其後展開聆訊,於
2014
年
7
月
4
日以誠信為由拒絕其難民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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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美合法入境不能申難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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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就此裁決向難民上訴庭(
Refugee Appeal Division
,
RAD
)提出上訴,
RAD
於
2015
年
6
月
24
日拒絕其上訴請求。
RAD
在裁決中表示,如果申請人是遵守加拿大的法律以合法途徑由美國入境,則他們就不符合
STCA
有關第三國公民不能由美入境加拿大申請難民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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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z; ?+ ?4 l0 Y* a公仔箱論壇
如果藐視加拿大法律非法入境,就不應該比合法進入加國的難民申請人有更多法律特權。申請人不服難民上訴法庭拒絕其上訴,於是再上訴至聯邦法院,請求司法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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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公安及緊急情況應對部(
Public safety and Emergency Preparedness
)最初介入案件,支持
RAD
拒絕申請人上訴,後來卻承認申請人並非在抵達加拿大陸地入境口岸(
land border port of entry
)時提出難民申請,因而不受有關法律規限,
RAD
應該接受其上訴。聯邦法院最後支持公安部的觀點,裁決將案件發回
RAD
重新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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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主在境內呈難民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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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邦法院法官福瑟吉爾(
Justice Fothergill
)在判詞中指,該案的唯一問題是,難民申請人確是由美國抵達加拿大的第三國公民,但是並非在入境口岸申報難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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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種情況下,
STCA
中關於由美國進入加拿大的第三國籍人士沒有資格申請難民的規定是否適用?
RAD
是否有義務就
RPD
做出的不利決定接受申請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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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 o1 c0 O+ Y1 @ B* `4 S
判詞指聯邦公安部及移民部作為本案答辯方均承認,申請人並非由陸地邊境口岸進入加拿大,也沒有在入境時申報難民,而是在加國境內的移民部辦公室呈交難民申請。在「移民及難民保護法」的補充規定第
159
條
4
款中對此有明確規定,這種情況不受
IRPA
及
STCA
有關規限,無論是
RPD
還是
RAD
都不能拒絕其聽證及上訴聽證的請求。
作者:
serrurier
時間:
2015-12-23 01:14 AM
「應杜絕類似情況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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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移民局前法官、現任加拿大順達集團執行總裁的江文珊表示,認同聯邦法院依現有法律作出的裁決,但也認為該案件引發一種擔心,即申請人一旦非法進入加國在先,境內申報難民在後,即獲得法律上的特權。加拿大要麼加強邊境控制,要麼應該檢討修訂有關法規,避免類似情況愈來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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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敲響警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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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文珊表示,本案中的難民申請人是在加國內陸的
CIC
辦公室提交難民申請而不是在美加邊境,所以不受
STCA
(
Safe Third CountryAgreement
)的管轄,移民局上訴法庭(
RAD
)以
STCA
為法律依據拒絕其上訴是錯誤的。她強調,根據相關法規,
STCA
只適用於在「邊境」提交的難民申請。即使法庭明知上訴申請人是故意不在美加邊境提交難民申請,但法庭不能在法案目的不明確的情況下作出不利於申請人的法律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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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文珊指這一案例提起人們警覺,是否會有更多人故意避開經由入境口岸進入加國後再申報難民。除非加拿大能加強邊境控制,減少或杜絕非法偷渡,加拿大移民部則可以考慮做應急操作手冊或修改法案,以杜絕今後類似情況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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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23 01:14 AM
法官指法規制定時
後果已受到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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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裁決結果是等於肯定以偷渡等不正常手段抵達加拿大後再申報難民的人士,反而比遵紀守法正常抵達的人更受到法律優待。法官對此進行解釋,指有關法規在制訂時已考慮到相關後果,法庭和難民上訴庭(
Refugee Appeal Division
,
RAD
)都必須按照現行法律的規定進行裁決(
applythe law as it is written
)。移民部的職責不在於對法律作出解釋,而在於執行法律的規定,或透過合法程序對法規做出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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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指在本案中,加拿大移民難民局
RAD
所表達的關注在於,那些藐視加拿大法律的人士,不應該受到優待而得到移民上訴法庭受理其上訴的特權,而那些選擇尊重及遵守加拿大法律的人反而沒有這種優勢。法官認為這種關注「可以理解」,不過目前的法規就是這樣規定,而且這條法規在制訂時,其後果已受到注意並有所應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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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指該法規見於「加國移民及難民保護法」補充規定(
IRPR Regulations
)第
159
條
4
(
a
)款。當中規定由「非入境口岸」(
alocation that is not a port of entry
)抵達加國的人士日後在境內申請難民時,不受
IRPA
及
STCA
有關規限,無論是
RPD
還是
RAD
都不能拒絕其聽證及上訴聽證的請求。
Governor-in-Council
在這條法律制訂時發出的「法律影響評估報告」中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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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法規執行後)在內陸辦公室及機場口岸申報難民的個案或許會增加,因為人們會設法避開
IRPA
(有關第三國公民不得由美國進入加拿大申請難民)的規定。移民部正在制訂可操作的方案(
operational contingency strategies
)應對這一後果並依需要增派更多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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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強調,同聯邦法院一樣,
RAD
必須執行現有法律,而不是為了達成移民部的政策目標而對現有法律條文作出過度的解釋。依現行法規,移民部目前只能「制訂方案」來應對這條法規造成的後果。如果公安部和移民部擔心該法規會助長難民申請人鑽法律空子、在非法進入加國後才申報難民的做法,也必須透過程序先對該法規做出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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