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美洲]
華裔夫婦獲判46萬 買回現值80萬元屋
[打印本頁]
作者:
serrurier
時間:
2015-12-14 12:19 AM
標題:
華裔夫婦獲判46萬 買回現值80萬元屋
華裔夫婦獲判
46
萬
買回現值
80
萬元屋
5.39.217.767 q+ Z# |! |2 I$ `. {7 b) F
5.39.217.76, L) Z( \( d5 O- Y; ~
[attach]3260710[/attach] [attach]3260711[/attach]
公仔箱論壇+ \% e6 r5 E, [9 a5 R+ t
9 g w q8 T- Q
[attach]3260712[/attach]
3 M2 m: c7 J) ]+ ]3 }) Otvb now,tvbnow,bttvb
tvb now,tvbnow,bttvb& r) m2 ^- y1 m: L* X
5
年前購房
賣家聲稱
合約無效
拒交吉
公仔箱論壇. U% i+ i6 r* A8 c; x/ w' P
0 i! ]% f. g: |" G5 \( G' g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
在加拿大的房地產交易過程中,如果一方拒絕履行合約將付出沉重代價。近日安省一對華裔買家就因賣家違約,在安省最高法院獲判勝訴;他們仍以
5
年前約
46
萬元的價格,買下現值
80
萬元的物業。敗訴的賣家,還要承擔
9
萬多元其他費用。
5.39.217.760 _' B8 V" ?* ?4 M; T2 f' G" h
/ w' t9 v h3 L9 v& b% z3 Z5 k
華裔嚴氏夫婦在
2010
年底,購買位於安省萬錦市冰梨路(
Brimley Road
)和史刁士大道東(
Steeles AvenueEast
)地區一幢住宅,賣家當時叫價
479,990
元,經議價後以
468,000
元成交,然而,原應在
2011
年
1
月交吉的這幢住宅,一直沒有落到買家手裏。原因是賣家事後不承認購房合約有效。
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 l2 R# q) Y- Q+ h7 u0 N1 l
7 @4 o3 x! r+ Y I
在
2011
年
2
月嚴氏夫婦入稟法庭,控告南亞裔賣家及他的嫂嫂(該住宅由賣家兄弟兩家人居住)及賣家的經紀公司。同年
5
月,買家再要求法院通過簡易判決(不經庭審),發出強制執行合約或賠償損失的命令。
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 L# ? e8 b T8 T( V3 \
5.39.217.769 Y5 d. W" z# W( b
賣家提出的抗辯理由是購房合約無效,因兄弟和配偶都未曾在合約上簽名。且即使購房合約有效,原告沒有在規定時間內取消購房附帶條件。他們認為合約不應被強制執行。
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 z4 A' w% j7 v0 M5 v: e' _
( U& Z/ d: H% S% d7 a" x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
法官依據法理判斷,認為該案毋須經過庭審,就可以給出簡易判決。接下來就要考查被告人的辯護是否可信。然而通過對被告的交叉訊問,法官認為他們所述事實前後矛盾。起初被告表示他們都沒有想要賣房子,也根本對賣房一事不知情。之後又承認,兩人確曾與地產經紀簽署了委託書,但沒有在買賣合約上簽名。最後在買賣合同有其簽名的證據下,二人又否認簽名的真實性。在法官要求下,他們拿不出筆跡鑑證專家的證明。
" Q# I8 z' b( K- {. M7 n公仔箱論壇
1 J; s9 Y4 G' s1 I: N' w* Z2 X; M7 Z
賣家另須承擔
9
萬多元費用
5.39.217.767 L/ J' W, O: t2 k( l& }& B9 }
5.39.217.76 b5 l' u4 Y: P+ C8 T1 v' ]2 }
至於被告兩人的配偶是否須要簽名的問題,法官經過訊問當事人,認為兩人配偶事實上均已經清楚並同意買賣,因此毋須他們簽名。另外,對於買家是否按時取消購房條件的問題,雖然賣家拿出的證據是在期限的第二天上午收到文件,但買家和經紀的證明都顯示取消條件的文件,是在到期前一小時內發出。再有是被告還指責原告在訴訟過程中,有故意拖延時間之嫌,儘管法官也認為原告確實有不夠積極之嫌,耽誤了一年多的不必要時間,但並不足以影響其獲得賠償的權益。
公仔箱論壇# M- t8 u' ~1 p7 Z# Y3 o% Z1 U
tvb now,tvbnow,bttvb* }3 Q8 W. P: v0 E: F; o' a0 Y1 T
在法官判決前,原告要自行證明該物業的獨特性或不可替代性。原告提出該物業的花園面積可滿足嚴太的要求,另外,嚴太的妹妹住在同一條街,可以幫忙照顧孩子;該物業離巴士站很近,方便搭巴士。儘管嚴氏夫婦在
2011
年底,在麥高雲路(
McCowan Road
)近丹尼遜路(
DenisonR oad
)地區買了另一幢住宅,法官認為本案中的物業,對他們來說是無可替代,尤其是訴訟人的妹妹就住在同一街區。
. ^. L$ S I* _* ?
* @: J- r% s9 s! `- y; Ktvb now,tvbnow,bttvb
綜合以上所述,法官判決該幢現時估價
80
萬元的物業,須要按照當初合約規定的
468,000
元的價格強制執行合約。原告因此付出的其他經濟損失連律師費共
9
萬多元,也須要由被告去承擔。
作者:
serrurier
時間:
2015-12-14 12:20 AM
「違約方須承擔一切損失費用」
" U$ |& ?" @3 T$ w2 A" |
2 M: N) y7 E i8 S9 I7 v# ?
' A7 S) P! b4 @/ v/ gtvb now,tvbnow,bttvb
[attach]3260713[/attach]
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8 V$ _$ X& W8 R- j3 [5 b" c5 v
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4 y# M5 J3 }) I
多倫多資深地產經紀徐華飛認為,嚴氏夫婦的案例事實清楚,法官的判決非常合理。而這類案件在本地的地產買賣中並不罕見,因此對地產買賣客戶也是很好的警示。他表示在房地產交易過程中的法律程序是非常複雜的,因此一定要找專業地產經紀來代理房產交易的全過程,才能保障買賣雙方的利益。這是西方社會的交易規則和社會規範。如果該案是私下交易,恐怕利益受損的一方就很難獲得補償。
& x' O3 w. B. {9 e. utvb now,tvbnow,bttvb
) D$ m4 i* t+ P
徐華飛還表示從該案的具體情況看,由於案情明確,法官有權不進行庭審就進行判決,這實際上減少訴訟成本,否則敗訴一方須要付出的律師費用將更高。另外,他推斷案中嚴氏夫婦是首次買房,之前只是租房,如果他們是換房,由於他們所購新房不能交吉,他們的房子也因此不能騰空給其他買家,則可能產生一連串反應,把多個買賣方牽扯進來,所造成損失就會更大。
; h$ M0 T4 a" E! Z% F f, j% H5.39.217.76
, w( O$ K! ]1 W8 H2 I2 f9 C* L y
因此,在加拿大任何房地產買賣的成交,都是在法律框架之下,地產交易的過程也是履行法律程序的過程,一旦任何一方在買賣合同上簽字之後,就沒有理由不履行合約,否則就要付出代價。
歡迎光臨 公仔箱論壇 (http://5.39.217.76/)
Powered by Discuz! 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