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要處理『一地兩檢』問題,少不免一定要容許內地人員在香港特區未來的西九站裡執法,呢個係避免唔到。問題是若不容許在西九站執法,根本無可能做到『一地兩檢』,關鍵是如何從法律及憲制上的角度,令一方面事情可進行,另一方面符合《基本法》,不會影響《基本法》『一國兩制』概念,這是我所說的複雜程度,如果不執法做不了『一地兩檢』,問題是我們要考慮的是執法程度有幾大。」! p/ h4 M) d" ?3 L1 z1 N吳靄儀曾撰文:一地兩檢違憲 高鐡是政治項目公仔箱論壇6 {* e! M- `9 |2 K9 C7 Q
(袁國強)0 S* T8 M% _6 |8 m
「一地兩檢」的關鍵問題是,《基本法》第18條保障內地法律不能在香港特區實施。在香港進行「一地兩檢」,必然涉及在香港境內執行內地法律,所以與第18條有衝突。香港特區固然無權立法容許內地人員來港執法,但同樣亦不能自行執行內地法律,因為問題不在「誰執法」,而是在「執甚麼法」。
所謂「一地兩檢」有「先例」,並不正確。現時深圳灣口岸的「一地兩檢」,是在中國內地實施香港法律,與第18條不相牴觸。在中國內地執行香港法律的法律問題,原是香港立法機關無權為中國內地立法,其法律管轄權(有境外效力者除外),一般只限於香港境內。所以當年解決辦法,就是藉《基本法》第20條,中央額外授權特區,在深圳灣口岸租賃一幅土地,視該土地為香港區域,在該土地範圍內實施香港法律。這個方法其實有很多問題,不過都被掃入地氈底。但重要的是,在內地實施香港法律可行,不等於反過來內地法律在香港實施法律上可行。在內地實施「一地兩檢」,並非「先例」。+ k, ^/ P) g& B* r6 v&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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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個所謂「先例」,是借鑑外國的機場、車站、海關,例如美國與加拿大之間,或歐盟各國之間,在邊界實行「一地兩檢」是平常事。但這也不是可援的「先例」。主權國之間可以透過協議,容讓互相在對方境內有限度執法。但特區與內地之間,並非主權國與主權國之間的關係。特區與內地,同受《基本法》第18條約束。tvb now,tvbnow,bttvb/ n/ N# ], d( S8 n" i
(吳靄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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