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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內地]
控告巴士公司 違反國家法律 歧視外地老人 六旬老漢起訴 追討2元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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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rrurier
時間:
2015-11-20 10:05 PM
標題:
控告巴士公司 違反國家法律 歧視外地老人 六旬老漢起訴 追討2元車費
控告巴士公司
違反國家法律
歧視外地老人
六旬老漢起訴
追討
2
元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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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廣州打工、居住二十多年的福建籍老人游木春(
66
歲),因坐巴士被收了
2
元車費,將廣州第二巴士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退還這
2
元錢。游木春認為廣州的現行優待老年人政策與上位法相衝突,理應作出改變。他上訴後,案件近日在廣州市中院進行庭詢,目前二審尚未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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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木春
1996
年在天河區黃村花
8
萬元買下一棟宅基地房屋,這一住就是
23
年。游木春說,滿
60
歲時,他曾去街道辦申請過老年人優待證,因不是本地戶口,優待證沒辦成。
2013
年
7
月
1
日,修訂後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實施,規定縣級以上政府要制定老年人優待辦法,「對常住在本行政區域的外埠老年人給予同等優待」。《南方都市報》
20
日報道,游木春說:「我當時很高興,跟同伴討論,這下應該可免費坐巴士了。」再去街道辦諮詢,仍因異地戶口未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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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年
9
月
3
日,游木春要前往天河區體育中心,他從東圃站上了一輛巴士,拿着廣東省居住證問司機:「我是老年人,要不要交錢?」司機說要買票,游木春交了
2
元,要回了一張車票。
2014
年
9
月
9
日,游木春決定將該輛巴士所在的廣州市第二巴士公司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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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雲區法院
2014
年
9
月
12
日出具裁定書,認為起訴涉及到要求享受地方政府優惠政策,不屬於平等民事主體間糾紛,「本案不符合民事訴訟受理的範疇」,「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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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木春不服,提起上訴。廣州中院二審審查認為,此案是游木春與巴士公司因運輸合同而發生的糾紛,有明確被告,訴訟請求也具體,裁定繼續由白雲區法院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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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
6
月,白雲區法院審理該案。游木春認為,廣州本地戶籍
60
歲、
65
歲老年人都享受搭乘巴士優惠、免費政策,他屬於常住廣州外埠老年人,理應得到同等優待。現在他的合法權益受損,請求法院判決支持退回這
2
元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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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第二巴士公司辯稱,游木春當天上車持的是居住證,廣州市交委規定,從
2010
年
5
月
1
日起只有老年人社保卡才是唯一有效的老年人優惠乘車憑證。游木春沒有廣州社保卡,司機要他買票是正常履職行為,因此第二巴士公司未侵權或違約,請求駁回遊木春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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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雲區法院在一審判決中稱,在未出台外埠老年人公共交通減免優惠政策的情況下,第二巴士公司依據規定收取票款並無不妥。至於地方性法規與國家法規衝突問題,不宜在民商事案件中審理,故駁回遊木春的訴訟請求。游木春不服判決,他上訴稱,廣州被評為文明城市,但坐巴士卻同車不同價,同車不同權。法官詢問第二巴士是否願意和解,將
2
元錢退還。第二巴士公司代理人稱:「我們個人可給他
2
元,
20
元都行,但以公司名義不行,我們沒有這個權力,這麼做是違反規定的。」游木春當即舉起一張
10
元鈔票反駁:「你們個人就算給我這
2
元,我也不會要的,我憑甚麼要你們個人出這
2
元錢?應該巴士公司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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