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馬來西亞]
移民局: 雇主須親自辦理未委代理漂白非法外勞
[打印本頁]
作者:
qqonqq
時間:
2015-11-12 08:26 AM
標題:
移民局: 雇主須親自辦理未委代理漂白非法外勞
(八打靈再也11日訊)政府沒展開6P非法外勞漂白計劃,但是若已獲聘的非法外勞卻可以申請合法化?
' Q" y1 l8 c x6 ?' i! Z3 M' B公仔箱論壇
移民局日前澄清,該局並沒展開6P漂白計劃或委任個人或公司替外勞漂白,任何在市面上或網站冒用該局標誌刊登可替外勞漂白的廣告,都是虛假的,雇主千萬不要上當。
: S% \1 V2 y+ H4 c3 U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
“代理”登廣告招生意
- ^% e. Q! N& h: }* h
不過,據了解,市面上依然有外勞代理公司大張旗鼓,聲稱可以代雇主辦理“合法化非法外勞”申請,讓雇主所聘的非法外勞“從黑轉白”。
公仔箱論壇/ a/ O% A3 M* @
《南洋商報》探悉,已有外勞代理公司市面上招生意,代聘請緬甸籍非法外勞的雇主,提出合法化外勞的申請,價錢是介於5000至7000令吉。
4 F* _: [& {- w, O ]
至於其他國籍的非法外勞,則是先收數百令吉的“登記費”,一俟政府開放讓其他國籍的非法外勞也可申請合法化後,馬上代雇主提交申請。
/ ?3 X6 x: p$ q
消息透露,這次的非法外勞合法化與4年前的6P非法外勞漂白計劃有些差異,主要是針對已獲聘但沒有合法文件的非法外勞,也就是說,是要由那些聘用非法外勞的雇主,來為自己的員工提出申請。
9 H7 K/ |) v0 t% E. y" G# I- g
這項合法化申請,也不會如以前的6P非法外勞漂白計劃那樣,大規模地在各移民局辦事處展開,反之會由各國的一站式中心負責。
tvb now,tvbnow,bttvb7 p4 T5 T" |* c( K2 \3 R5 u
另外,外勞所投身的工作領域也沒有限制。
- E e% P5 R; C0 E4 n
4年前實施6P計劃漂白50萬非法外勞
5.39.217.76( z' T" ~( [: J& F8 i
我國曾在2011年展開6P非法外勞漂白計劃,當時共有130萬3126名非法外勞登記,而其中有逾50萬人獲得漂白,成為國內合法外勞。
tvb now,tvbnow,bttvb8 a/ |& D$ p" Z# n) r7 j
不過,6P外勞漂白計劃下的合法外勞所持有的臨時工作准證,將於今年杪期滿。屆時,這批外勞需被遣送回國,因此有不少雇主紛紛要求政府,再度延長外勞的臨時工作准證期限。
公仔箱論壇4 Y: n) _( N0 n" P0 p
然而,內政部副部長拿督努嘉茲蘭早前已回應說,政府無意延長6P計劃下被漂白的外勞的逗留期,但正尋找替代的解決方案。
tvb now,tvbnow,bttvb; @$ }7 u, e( L; Z- B
代理稱與內政部“關係密切”
( a- ^0 y- @4 z/ u0 h/ n Q
網絡上也流傳一家機構自稱與內政部和移民局有密切關係,受委託在“管理非法外勞特別計劃”(PKPP)下,為外勞漂白。
% F# d& ~1 }) w( U |" Rtvb now,tvbnow,bttvb
該機構在其部落格上註明,這項“管理非法外勞特別計劃”從6月中開始至12月31日,外勞無需回去來源國以取得新簽證,只需雇主提交受聘用的外勞名單,並向內政部申請,以及繳付人頭稅和取得工作准證即可。
) Y" ^5 w; @/ K8 t4 \9 e+ f s公仔箱論壇
雇主所需要提交的文件,包括公司在大馬公司委員會註冊的資料、雇主的身分證固本、近期3個月的銀行月結單、聘用的非法外勞名單及護照副本等,向內政部申請。一旦批准,雇主將需要前往移民局面試,並繳交外勞的人頭稅。至於外勞,則需前往移民局以採集指紋,以及去做身體檢查。
5.39.217.76- a% u4 J* V/ A2 b m5 H: P
緬非法外勞申請合法化
. o; _% i& m$ k& [ I. O# C9 ?. @
消息指出,目前緬甸籍的非法外勞已經可以提出合法化申請,由緬甸外勞一站式服務中心負責處理。
tvb now,tvbnow,bttvb: s7 y, i* f: H3 J" `# k. ~# ]
馬來西亞於去年與緬甸達成共識,並在我國由武吉美佳私人有限公司設立緬甸外勞一站式服務中心,為沒有護照的緬甸外勞,辦理申請護照所需的安全證書。
5 I+ |6 H5 w( P; A" ]
至於印尼非法外勞,則會由IMAN私人有限公司來處理工作准證的申請。
+ L+ U0 x! U2 L9 ?
據悉,我國政府與印尼政府已達成共識,同意由該公司全權負責。
歡迎光臨 公仔箱論壇 (http://5.39.217.76/)
Powered by Discuz! 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