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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台]
港英時代香港真的享有高度自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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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qqonqq
時間:
2015-10-20 07:54 AM
標題:
港英時代香港真的享有高度自治嗎?
近日香港報章上出現這樣一種所謂殖民時代香港已享自治的“驚為天人”式史觀,聲稱香港所享有的自治權,居然不是源自國家確定收回香港後通過制定基本法所授予,而是早在殖民時代英國已經把自治權力下放給香港!
但事實並非如此,這種不符合事實的歷史觀反映出一種“戀殖”心態,需要正本清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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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志恆先生一篇名為《重構香港的自治權》的評論文章(見10月7日明報“觀點”欄目)聲稱:“香港的自治權”並非單純由北京自上而下授予,而是經過了殖民地時代倫敦權力下放、《中英聯合聲明》國際條約確認及最後才由基本法正式成文化的三階段演變。
換句話說,香港所享有的自治權,居然被認為不是源自基本法所授予,而是早在殖民時代英國已經把自治權力下放給香港。
他在文章中用了兩個論據去證明:早在1980年代中英展開談判之前,“香港已經是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自治殖民地”。
對此,我們不妨擺事實、講道理,逐一檢視之。
人事管理深廣港英何來自治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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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的第一個論據是所謂“英式殖民地管治文化”使然,具體來說,就是英式殖民管治當局不必事事聽命於倫敦政府,因為倫敦信任當地官員的判斷,不介入殖民地日常事務云云。
多美好的想像,可惜與歷史事實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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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從人事角度來說,港英殖民地的高級官員,尤其是來自英國本土或者英聯邦澳洲等地的英裔官員,都是由倫敦殖民地部以及後來的外交及聯邦事務部委任掌控的。
豈止港督是由英國委派,從輔政司也就是後來的布政司,一直到一般政務官(Administrative Officer)、警官(Commissioned Officer),都是由倫敦委任或者掌握其人事檔案。
不僅殖民地總督會被倫敦殖民地部安排在香港和其他殖民地之間進行輪換,就算一些普通的官職,也會隨時被倫敦殖民地部進行易地輪換。
例如最後一位英裔布政司霍德,人們只知道他在香港殖民地政府任職幾十年,卻未必知道他曾經在1977-79年被倫敦調回英國,出任北愛爾蘭事務處次官。
人事管理的深度和廣度,遠超今天基本法所規定在高度自治下的中央對特區的人事任免權,港英何來自治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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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為重要的是,就算這些港英官員享有很大的管治香港的權力,高級官員基本上都是英裔人士,華人高官近乎沒有。
1950年代,港英政府總共有47名政務官,其中華人 只有1名。
即使到了1966年,在包括司法機構在內的146名高級官員之中,也僅有24名是本地華人(以上數據源自李彭廣教授的《管治香港》第3頁和第154頁)。
再把1970年代港督麥理浩開始推行的公務員本地化計划算上,也不足以說明本地華人官員開始掌握所謂的自治權。
根據1974年輔政司羅弼時爵士(Sir Denys Roberts)呈交倫敦的報告指出,為了防止因公務員本土化所引起的國家安全等敏感問題,港英政府官僚系統必須分成甲種、乙種兩類官員。
甲種屬於核心,必須由英國人出任,乙種雖然不是核心,但也應該(should and ought)首先挑選英國人出任,華人擔任這些官職應當緩行。
換句話說,就算當時港英官員真的享有所謂的自治權,精確來說,也是港英政府中的英裔官員享有這種“自治權”,並非本地華人官員享有。
如此說來,按照方文章所“重構的”這種自治權歷史邏輯,那麼今天香港的自治權豈不是應該屬於前殖民政府的英裔官員,再怎麼也輪不到本地華人身上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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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便宜處置權”非政治憲制自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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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所謂港英殖民官吏不必事事聽命於倫敦的說法,嚴格來說這只是行政上的便宜處置權(executive by expediency),絕對不等於是政治上、憲政上的自治權。
更何況,別以為倫敦真的做甩手掌櫃,港英官員可萬事自理。
根據前特首曾蔭權的回憶,當他出任港英第一位華人財政司之時,每天上班首先要花45分鐘閱讀來自倫敦的電報文件,然後再花2小時做相關的工作(見2007年6月21日《南方周末》)。
同樣,在1980年代擔任港英政府常務科主管職務的陳祖澤,每天8點上班,首先花2小時閱讀由倫敦外交及聯邦事務部發過來的電報文件(見政府出版的2001年11月號《公務員通訊。退休公務員專欄》第30頁)。
這個兩個例子說明,即使已經到了所謂實行“公務員本地化”的上世紀八九十年代,英國對香港管治的介入程度仍然是非常深入的,絕無甚麼自治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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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迫限紡織品出口港唯有就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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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方志恆的第二個論據,是指“在1950至1970年代間,逐步建立起包括自行製定財政預算、設置貨幣匯率、制定對外商貿政策、管理外匯儲備、處理對外事務及參與國際組織等全面的自治權力”。
這也是一個非常流行的看法,非方所獨有。
不錯,倫敦的確無法事事直接管理香港,所謂鞭長莫及。
別說宗主國與殖民地的管治關係了,即使是在單一制之下,任何國家的中央政府也不可能不需要地方政府一根線垂直管理到底。
但殖民地可因地制宜地管治,不等於享有了可以甩開宗主國的自治權。
這裡只須看一個例子,就足以證明香港並不見得可以隨便甩開英國。
前工商局局長周德熙曾經提到,1959年,香港出口到英國的紡織品直接威脅到英國紡織工業。
在英國壓力之下,香港只好同意“自願”限制紡織品的出口。
到了1960年代,香港也不得自行與其他貿易夥伴商談有關人造纖維產品的雙邊協議(見工商局長在2001年7月18日演辭的政府新聞公佈)。
即使到了八九十年代後過渡期,港英政府所引入的“服務承諾”(Performance Pledge)等公共行政改革和將專上學院升格為大學等措施,也是照搬在英國同期進行的改革措施而已。
何況如上文所言,倫敦仍舊是緊緊把握港英官僚系統的人事。
在英國這種升降輪換的人事掌控和進退自如的政策把關之下,港英哪有什麼自治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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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志恆之所以花那麼大的力氣來證明殖民時代港英享有自治權,目的在於“重構香港自治權的歷史法理論述,並以此為基礎推進本土民主運動”,說到底還是為了政治文宣與動員。
可惜他的“重構”未免用力過猛,以至於重構出一種有悖於歷史事實而想當然的“戀殖”想像共同體。
所謂“破山中賊易,去心中賊難”,當今香港的“去殖民化”的重點,並不在於要不要改掉英式地名之類,而在於去掉那種純屬人為假構出來的對殖民統治的美化想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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