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A c: A. x2 I% T選舉指引的寫法可是不含糊的:《立法會條例》第28(1)條列明,選民需「通常在香港居住」,而「登記申請中呈報的住址是他在香港唯一或主要的居所」。這裏說明了要能登記為選民,要「經常居港」,於是說自己經常離港要登記在酒店,其實選舉事務處不應接受。條例列明登記的應是「住址」,是一個「居所」,於是工作地點或者「不是住人的地方」,都不應接受登記。如果容許工作地點作登記,其實一個老闆可以大量登記下屬作某區選民以影響選舉,容易造成舞弊。! G. _% X: P' p8 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