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X. f# i. l) ?% e5.39.217.76根據1997年生效的《禁止化學武器公約》,日本必須對銷毀其遺棄在中國境內的全部化武負全部責任。根據公約,日本必須在公約生效後10年內完成銷毀化武工作,特殊情況下可延長至15年。然而,受銷毀費用、技術,化武數量以及投入因素等制約,日本銷毀在華遺留化武進度嚴重滯後,未能按照國際公約規定於2012年4月29日之前完成銷毀。公仔箱論壇9 a' F' E, ]- l* J'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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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日本首相安倍晉三近日發表的戰後70週年談話,陳旭説,中國有個成語叫“以史為鑒”。日本軍國主義發動的侵略戰爭給中國和亞洲受害國人民帶來深重災難,日本理應對侵略歷史作出深刻反省,向受害國人民誠摯道歉,而不應在這個重大問題上遮遮掩掩。唯有這樣,才能以實際行動取信于亞洲鄰國和國際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