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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內地]
反對地鐵建設 被拘留5天 深女不服被拘 告贏警方獲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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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rrurier
時間:
2015-6-17 09:37 PM
標題:
反對地鐵建設 被拘留5天 深女不服被拘 告贏警方獲賠
反對地鐵建設 被拘留5天 深女不服被拘 告贏警方獲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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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參與和地鐵集團負責人對話,深圳羅湖蓮塘片區的陳女士被羅湖警方處以行政拘留五日處罰。她不服該處罰,將警方告上法院。羅湖法院一審判決支持警方處罰決定,不過深圳市中院近日二審判決撤銷原行政判決,行政拘留五日的處罰決定變為警告,陳女士還獲得了1003.45元的行政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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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湖蓮塘片區的20多名居民代表2014年7月6日找到地鐵集團負責人簡先生,希望能夠就地鐵八號線是否採用磁懸浮的問題和地鐵集團負責人再次溝通。隨後,雙方約定7月8日下午3時在地鐵大廈商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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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8日下午,約200名蓮塘片區居民一起出現在福田區地鐵大廈。警方稱,當日下午2時許至5時許,參與對話的居民代表情緒比較激動,他們席地而坐,堵住了地鐵大廈出入口,導致三個小時內大廈工作人員無法外出,外面的人員也無法進入,影響了正常辦公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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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都市報》17日報道,警方稱,在該過程中,警員一直持大喇叭對現場人群喊話,講明這種行為可能觸犯相關法律,希望市民保持冷靜,不要採取過激的行為,但市民不聽勸阻,影響了該單位的辦公秩序。此後,警方對參與活動的陳女士採取了行政拘留5天的處罰措施。隨後她將羅湖公安分局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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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16日,陳女士訴羅湖公安分局行政處罰一案在羅湖區法院開庭審理。被告羅湖公安分局稱,陳女士在活動現場充當了帶頭人的角色。原告即使不是主觀故意,也不能認為是過失,她客觀上間接造成了地鐵大廈一段時間內的工作秩序受到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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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該說法,原告予以否認。陳女士稱,活動當日,由於身體不舒服,到場之後,換上了統一的衣服,並沒有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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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女士稱,擾亂單位秩序只有情節嚴重的才應行政拘留,達不到情節嚴重的可處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原告個人的行為遠未達到情節較重的程度,卻被行政拘留,被告有選擇性執法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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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5日,羅湖區法院判決顯示,原告陳女士在現場呼喊口號,並負責為蓮塘片區居民反對地鐵八號線的集體活動籌集經費、徵集簽名,違法情節較重。依據上述法律規定,被告對原告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處罰決定,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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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女士上訴至深圳市中級法院。深圳市中級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是羅湖公安分局對陳女士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處罰是否合法、合理。案件中,可以認定陳女士確實存在擾亂企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不能正常進行的情形,理應受到行政處罰。但一方面羅湖公安分局不能提供「情節較重」的證據,另一方面陳女士事發當天去案發現場實屬事出有因,其在現場的行為也未造成嚴重損失,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即可,而羅湖公安分局卻視為情節嚴重而對陳女士處以行政拘留五日的處罰,明顯違背了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的原則。結合具體案情,法院依法將該處罰結果變更為警告。中院支持陳女士因錯誤拘留的行政賠償訴求,但不支持陳女士要求羅湖公安分局賠禮道歉的訴訟請求,陳女士可以獲得的行政賠償款應為人民幣1003.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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