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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來西亞]
法庭發臨時禁令改革派特大流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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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qqonqq
時間:
2015-6-3 07:08 AM
標題:
法庭發臨時禁令改革派特大流產
(吉隆坡1日訊)董總改革派號召“6‧02董總特別會員代表大會”,無法如期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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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庭(上訴及特別權力組)法官拿督阿絲瑪碧今日在內庭會見訴辯雙方代表律師後,擇定6月12日續審聆聽董總主席葉新田博士申請禁令禁止董總秘書長傅振荃召開特大的申請,因此發出臨時禁止令,禁止原定明日召開的特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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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新田代表律師為拿督菲洛斯;傅振荃代表律師是黃觥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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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是在內庭聆審兩人的陳詞後,擇定6月12日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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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觥法發較後在庭外受詢時指出,明天(星期二)就已經是2日,因此法庭為了不要影響此案的最後裁決,所以決定發出臨時禁令,禁止明日召開特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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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希望法官能在本月12日聆聽雙方的陳詞後,能作出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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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振荃是以董總秘書長的身分在5月12日宣布,於6月2日召開董總特別大會,議決解散和重選現有領導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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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兩天內若不發函傅將召開中委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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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總秘書長傅振荃說,他將會遵照法庭的諭令,若董總主席葉新田在兩天內不發函召開中委會議,他將會發函召開這項會議,以商討解散和重選董總中央常務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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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說,法庭諭令召開的中委會議,是由原有的25名票選中委岀席的會議,並不包括7名委任的中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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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形容這是他期待的判決結果,他感到滿意,因這這意味著葉新田在3月20日過後召開的一切會議均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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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委會議須按32人名單傅派要求遭高庭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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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有關傅振荃等18名中委於4月20日再次入禀法庭,附加申請宣判3月20日諭令召開的中央委員會會議,必須按照當時的32名中委名單,否則就屬於不合法會議一案,遭高庭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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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茲爾認為,傅振荃應該通過其他的程序來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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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新田曾在4月9日召開第29屆中委會第7次會議,一致否決關於解散第29屆董總常委會的議案,同時會議也接納葉新田委任彭志拔(按章程規定來自砂拉越)和李清文為董總中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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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天出席的中委共有16人,皆是來自當權派,包括了砂拉越董聯會撤換周惠卿後委任的許滿和,以及彭亨撤換吳茂明後委任的陳亞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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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法官指出,法庭有權發出後續庭令,以讓1月20日的雙方同意令(consentorder)和3月20日所發出的庭令獲得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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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證據,顯示了原訴人(葉新田)沒有遵守1月20日的雙方同意令和3月20日的庭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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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委中委沒權委常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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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茲爾指出,董總章程闡明,25名中委是由6個中委州各提名3個代表和7個非中委州各提名1個代表所組成,而常委會是由中委會來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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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總章程第5.2.3條文也說明了中委會是需要在選舉年大會後的14天內進行複選,同時5.2.4條文也說明主席可以在取得中委會的同意下,委任不超過7名受委中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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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這7名受委中委是沒有權力去委任常委會,所以針對3月20日的庭令,葉新田僅是需要發出給25名根據章程所出任的中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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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25名中委是有權去撤除、革除、重新委任和重新組成常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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