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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馬來西亞] 民政婦女組促擴展刑法強姦定義 [打印本頁]

作者: qqonqq    時間: 2015-5-18 07:54 AM     標題: 民政婦女組促擴展刑法強姦定義

(吉隆坡16日訊)民政黨婦女組今天建議政府擴展刑事法典的強姦定義,即使在自然的情況下遭任何物體插入陰道的行為都應被視為強姦。
+ x# _% V# l% T; z4 `6 L1 R! t公仔箱論壇該黨婦女組主席拿督陳蓮花說,政府的當務之急是修改法令,維護女性的權益和尊嚴。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 U5 r" N+ O1 K
她今天主持民政黨婦女組中委會會議後,在記者會上針對上訴庭推翻高庭判決,判60歲老翁強姦少女罪名不成立而評論。陳蓮花坦言對法庭的判決感到失望,因為老翁以沾精液手指插入受害者私處不符合強姦定義。5.39.217.760 @. }/ v6 Z' ^
大馬司法危險先例公仔箱論壇$ _8 G9 x' y8 c5 q" Y
她形容判決是對女性權益及尊嚴的侮辱,同時也將成為大馬司法的危險先例。
" g* H+ |% ?: G' t/ w; }公仔箱論壇“我認為這是我國在保護女性和孩童權益鬥爭上的一個黑暗時刻,法官以受害者同意的論據來合理化肇事者的行為,這是絕對不能容忍的。​​”
! b" K$ X3 S/ `9 H6 J8 \8 a她說,根據2001年兒童法令第2條文,年齡低於18歲者在心理和思想上都不能成熟理解他們有權拒絕任何親密行為,因此受害者的同意不應合理化肇事者的侵犯舉動。公仔箱論壇+ A# R6 _3 m! X6 a7 V' C
肇事者須為罪行負責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6 e6 C" ?  C4 k
陳蓮花認為,涉及案件的男子可在刑事法典第375(1)條文下被控,即所有與未滿16歲少女發生性行為者,無論少女是否同意,都可構成強姦罪。
) F* T8 \7 i: t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法庭以受害者同意之前的性行為,使肇事者脫罪,這是不合理的。”
' O# d$ v+ M" |% X; X: E另一方面,她說,在此案件中,社會正義必須得以伸張,肇事者必須為他的罪行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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