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馬來西亞]
沾精手指插私處非強姦退休公務員上訴得直獲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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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qqonqq
時間:
2015-5-9 09:26 AM
標題:
沾精手指插私處非強姦退休公務員上訴得直獲釋
(古晉8日訊)以沾有精液的手指插入女性私處,而非以生殖器官進行性交,不符合強姦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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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控四度性侵女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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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早前被控四度性侵女同事15歲未成年養女,導致對方懷孕生子而被判坐牢、鞭笞及賠償金額予受害者的六旬男子,今日上訴得直,在辯護律師提出上述論據下,獲上訴庭三司裁決無罪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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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名六旬退休公務員布央,是在某政府部門擔任司機,因接送女同事的養女上學及放學,而與對方發生關係,並導致她懷孕產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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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他在詩巫地庭面控時,在4項強姦罪名成立下,被判坐牢42年、鞭笞11下及賠償4萬令吉,惟4項判決同時執行,他必須坐牢15年、鞭笞11下及罰款4萬令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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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過後提出上訴,並於昨日上訴得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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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辯護律師阿古斯丁表示,儘管孩子的脫氧核糖核酸(DNA)證實,受害者所誕下的男嬰是其骨肉,但上訴人是以沾有精液的手指插入受害者私處,並非以生殖器與受害者發生關係,因此不算強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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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也說,案發地點的酒店並非以上訴人或受害者的名字訂房,兩人四度發生關係,受害者在首控狀指她並非出於自願,後3次是出於自願,但出庭供證時又否認她是自願,前後供詞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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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庭三司聆聽雙方供詞後,一致裁定上訴人的上訴得直,當庭無罪釋放。上訴人聞判後向三司鞠躬道謝,並對著觀眾席展示勝利的手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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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也當場給予辯護律師阿古斯丁一個熱烈的擁抱表達感激,隨後立即換上便服,重獲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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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面對4性侵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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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布央共面對4宗性侵罪,首項控狀指他於2011年5月份某日下午2時至4時之間,在詩巫一家酒店與案發時年僅15歲的受害者發生關係,抵觸刑事法典第376(2)(d)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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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第三及第四控狀指他於2011年6月、7月及8月份,下午2時至4時之間,在詩巫一家酒店與同一名未成年少女發生關係,抵觸刑事法典第376(1)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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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多次審訊後,上訴人被地庭法官宣判罪名成立,首項控狀下罪成必須坐牢15年、鞭笞5次及賠償1萬令吉予受害者,或坐牢6個月取代。第二至第四控狀下,則被判坐牢9年、鞭笞2下及賠償1萬令吉予受害者或坐牢6個月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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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基於4項控狀同步執行,上訴人只需坐牢15年、鞭笞11次及罰款4萬令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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