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 按照普通法,人人皆有權為公眾利益提出刑事檢控。. \ {& U, A- y' y0 o4 V# n
7.2 根據《裁判官條例》(第227章)第14條,申訴人或告發人可親自或由其法律代表進行檢控。5.39.217.76: h _: J' _+ w
7.3 律政司司長有權介入私人檢控程序並接手進行檢控,成為當時法律程序中的一方,取代原來檢控一方。由私人檢控而展開的法律程序,律政司司長可繼續該等法律程序,也可拒絕簽署控罪書或公訴書,從而阻止該等法律程序繼續進行(見《區域法院條例》(第336章)第74和75條,以及《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第17條)。在決定是否介入私人檢控前,會先根據《檢控守則》決定往後的檢控行動。
7.4 決定是否接管私人檢控,有其考慮因素,其中包括以下各項︰tvb now,tvbnow,bttvb% Y1 P" {% n$ W2 M$ Y1 S
維護社會公義;
罪行的嚴重程度;9 p; ]; `& E3 N- K+ K
有利害關係一方的意見;
訴訟是否重複;( K! @- f' `& `. j0 A6 y& n
與律政司的決定是否一致;
是否有機會進行公平審訊。
律政司司長可同時考慮原來檢控一方的行為操守。
由於水炮的衝擊力強大,我們估算如水炮射向距離為5米及10米的碎石或雜物時(體積為1立方吋),可令這些物件彈射,並分別產生每平方吋26及10磅的衝擊力。由於這類型雜物的體積細小,如射向眼球可做成嚴重傷害。此外,我們的估算亦發現水炮的衝力在50 米的距離仍有可能令人失去平衡及跌倒,因而跌到的人士與硬物撞擊或於高處墮下的傷害是難以估計。報告指出,德國曾有老年示威者因被水炮擊中面部,導致左眼失明、右眼僅剩5%視力;水炮車是無差別武器,警方難確保其安全性。報告總結指,購買水炮車沒有迫切性,即使有需要亦應先作公眾諮詢。
「好多被捕議員去到警署,採用不合作態度接受警方查詢,甚至在警方要求佢擔保時候,做所謂踢保,呢啲係咪亦都係被捕人士權利呢?如果議員可以享有呢啲權利,被捕警員點解又唔享有呢個權利呢?」被問到佔領行動被捕的人士,有超過一半上庭後,律政司撤控或法庭判無罪,警方有否濫權濫捕?曾偉雄指記者的數字不正確,「你報道咗嗰啲法庭判無罪嘅,有相當多法庭判有罪,你哋都未必有報」。他重申警方執法時拘捕的標準、律政署檢控的標準及法院1判案的標準都不一,相信市民大眾明白。
警民關係其實一直相當良好,但如果有啲人根本係唔願意守法嘅,如果你問佢警民關係有幾好,一定唔好。等如如果我哋拉咗啲綁匪,問個綁匪警民關係好唔好,你拉佢梗係唔好,呢個好自然。9 V. S6 f( S) P- p3 h他評論警隊在佔領期間的表現,指在那段時間警隊確實盡了最大努力,為香港的未來無私奉獻,無懼風雨、繼續頂住,不為一時意氣「害咗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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